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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18 02:0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參與師資培育大學教育實習實施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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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目的
    為鼓勵本府所屬國中小及附設幼兒園,參與師資培育大學推介舊制實習教師、新制實習學生之教育實習,以提升師資生統整教育專業理論與實務之能力,及發揮本縣所屬國中
    小及幼兒園教育之功能。



貳、目標
    實習人員經由「教學實習、導師(級務)實習、行政實習、研習活動」等,以提昇教育專業與專門知能,及專業精神。



叁、單位
   一、執行單位:本府所屬國中小及附設幼兒園
   二、指導單位:本府教育處



肆、期程
   一、安排及輔導新制實習學生實習半年,以每年8月1日起至翌年1月31日止、或自每年2月1日起至7月31日止。
   二、舊制實習教師一年,以每年7月1日起至翌年6月30日止。



伍、方式
   一、與師資培育大學簽訂「教育實習合作契約書」。
   二、遴選並推介資深優良教師擔任實習輔導教師。
   三、提供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教學實習及教學觀摩等。



陸、獎勵
   圓滿完成本計畫之作業與工作推動者:
    一、本府教育處相關人員:依據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及相關規定,予以敘獎。
    二、學校人員:
      (一)「舊制實習教師」之教育實習學校:得於每學期(1月31日或6月30日)結束前各檢討一次,校長及主辦人員,各核予嘉獎1次;實習輔導教師核予嘉獎2次。
      (二)「新制實習學生」之教育實習學校:於實習學生實習結束前(1月31日或7月31日),核予校長及主辦人員,各嘉獎1次;實習輔導教師核予嘉獎2次。
    三、核辦敘獎時,請參與教育實習之學校檢附與師資培育大學簽訂之「教育實習合作契約書」及實習人員完成之「教育實習報告」(格式如附件)。



柒、預期效益
    一、透過各項教育實習措施,有效提升教育實習品質。
    二、統整教育實習資源,建構優質教育實習環境,提升教育實習品質。
    三、增益教育實習歷程之輔導知能。
    四、了解教育環境之變化並能彈性因應、熱忱投入。
    五、加強實習學生在實習時應有的責任與態度。
    六、增進本縣與師資培育大學之合作關係。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