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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消防局勤務宿舍使用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213013701號令
法規體系: 消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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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澎湖縣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健全勤務宿舍管理,增進消防機關員工福利,提倡正當旅遊休閒活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局勤務宿舍提供全國各消防人員及消防之友等訂房住宿,並以提供其他督導或專案勤務人員為優先。


第三條
使用本局勤務宿舍酌收清潔維護費,其收費基準如附表。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本局勤務宿舍管理單位及地址如附表。


第五條
管理:
管理單位主管職責如下:
一、每日查核收支表及住宿人員登記情形。
二、其他應行管理事項。
管理人職責如下:
一、應謹慎勤勉,並應注意服裝儀容、環境整潔及財物維護。
二、住宿人員之登記、宿舍收支帳目之登錄,並將登記表(如附件一)於當日送交主管查核。
三、負責勤務宿舍之維護、清潔、水電管理、安寧秩序等事宜。
四、負責向使用人收取清潔費,並依使用者類別分別收費。
五、管理人員應將每日填寫之住宿登記簿、清潔維護收入表(如附件二)及所收款項於每月五日前送交會計、行政室等單位。
六、管理人員應請使用人員出示服務證或其他足資識別之證件,並辦理登記。
七、管理人員發現使用人員罹患疾病或意外傷害情況緊急時,應協助就醫;發現使用人員疑似感染傳染病時,並應通知衛生醫療機構處理。
八、管理人員應將使用人員住宿規定及緊急避難逃生位置圖,置於房間明顯光亮處。
九、管理人員發現使用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報請所在地警察所處理:
 (一)有危害國家安全之嫌疑者。
 (二)攜帶槍械、危害物品或其他違禁物品者。
 (三)施用煙毒或其他麻醉藥品者。
 (四)有自殺跡象或死亡者。
 (五)有喧嘩、聚賭或為其他妨害公眾安寧、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行為,不聽勸止者。
 (六)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或拒絕住宿登記而強行住宿者。
 (七)有公共危險之虞或其他犯罪嫌疑者。


第六條
住宿規定:
一、使用本勤務宿舍應憑服務證或國民身分證辦理登記,並按登記次序予以使用。
二、住宿人員之財物自行妥善保管,倘有遺失概不負責。
三、不得攜帶寵物、違禁或危險物品,並不得有妨害安寧或違反善良風俗之行為。
四、住宿人員,應愛護本勤務宿舍一切設備,如有毀損、遺失應照價賠償。
五、住宿人員,應注意公共衛生,防火安全,絕不可在床上吸煙。
六、有傳染病、皮膚病及精神病患拒絕住宿。
七、預定房間住宿,如有未於預訂當日下午十七時前來住宿或電話聯絡,其房間由管理單位安排其他人員使用。
八、災害應變中心成立當日,住宿本宿舍人員,應立即辦理退房,當日住宿不予收費,並由管理單位協助另覓住宿場所。
九、經機關長官或代理人核准之貴賓,住宿本局勤務宿舍免收清潔、水電維護費;上級督導人員、執行專案勤務、參加本局訓練講習及進駐應
變中心人員住宿本局勤務宿舍者,得減免清潔、水電維護費;其他住宿本局勤務宿舍者應收取清潔、水電維護費。
有關貴賓及上級督導人員、執行專案勤務、參加本局訓練講習及進駐應變中心人員免收或減免費用者,亦應辦理住宿登記。


第七條
經費運作:
本局勤務宿舍之經費,除整建及內部設備應編列預算支應外,餘以自給自足為原則;其收入除支付本局勤務宿舍之必要費用外,全部結餘供充實內部設備及清潔維護等管理之用。
有關經費之收支,依法透列本局年度預算,並依照預算法及會計法等相關規定程序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