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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文化局所屬澎湖生活博物館規費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3 月 0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113038271號令
法規體系: 文化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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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收費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及第十二條規定訂之。

第二條    澎湖生活博物館各項規費收費標準如下:
一、展示廳門票:
(一)全票:新臺幣八十元。
(二)團體票:新臺幣六十元。
(三)優待票:新臺幣三十元。
(四)遊館證:個人遊館證以全票票價乘三點五倍計算;家庭遊館證以成人人數乘全票票價再乘三倍之金額與學生人數乘學生優待票票價再乘三倍之金額合計計算。
(五)預售票:一次購買五十張以上未滿五百張者,按全票七折計(新臺幣五十六元);
一次購買五百張以上未滿一千張者,按全票六折計(新臺幣四十八元);
一次購買一千張以上未滿二千張者,按全票五折計(新臺幣四十元);
一次購買二千張以上者,按全票四折計(新臺幣三十二元)。
(六)其他票種:依其他專案活動計畫另行規定並公告之。
(七)符合下列條件者免收門票:
1.身心障礙人士及其監護人或必要之陪伴者一人(憑身分證明文件)。
2.年滿六十五歲以上本國或外籍人士年長者(憑身分證明文件)。
3.六歲以下兒童(需有家長陪同始能入館)。
4.因業務需要入館洽公或執行公務者(憑相關證明文件) 。
5.低收入戶(憑身分證明文件)。
6.持有志願服務榮譽卡之志工(憑身分證明文件)。
7.本國榮譽國民或本縣榮譽縣民(憑身分證明文件)。
8.中央機關及其他縣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退休人員(憑身分證明文件)。
9.持有證照之導遊、領隊、領團員,或其他代表旅行社帶領遊客入館參觀之人員,如司機,需出示公司名片。
10.帶客入館參觀之計程車業者(憑執業登記證)。
11.本縣各高中職(含)以下學校辦理教育宣導,需於參觀日前一週發公函申請,公函需註明參觀日期及時間、預定停留時間、參觀人數、聯絡人姓名及電話。
12.設籍本縣或第一次戶籍登記於本縣之鄉親(憑身分證明文件)。          
二、多媒體簡報室:一場次新臺幣三千元。

三、研習教室:一場次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四、個人語音導覽系統租借費:新臺幣一百元。
五、團體語音導覽系統租借費(需十人以上):
每人次新臺幣二十元。前項第一款使用規定詳如附表一,第二款及第三款使用規定詳如附表二。


第三條   
本標準自本府公告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