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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獎勵影視媒體蒞澎拍攝影片優惠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3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113032781號 令
法規體系: 旅遊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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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影視業者在澎湖縣(以下稱本縣)取景拍攝影片,行銷本縣優美之自然景觀與多元之文化意涵,吸引觀光客蒞臨澎湖旅遊,爰訂定本辦法。

 

2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

 

3   

本辦法所稱影視業者係指依電影法、衛星廣播電視法及有線廣播電視法所規定之電影、電視影片製作相關業者。

 

4   

本辦法所稱影片包括電影片、電視連續劇、電視單元劇、電視非戲劇節目及廣告片等。

 

5   

影視業者在本縣拍攝之影片符合下列規定者,申請本府及各附屬機關提供公共車船及各項設施服務得依收費標準給予優惠:

一、電影片、電視連續劇、電視單元劇、電視非戲劇節目及廣告片,於本縣取景超過四分之一以上,得依收費標準給予八折之優惠。

二、電影片、電視連續劇、電視單元劇、電視非戲劇節目及廣告片,於本縣取景超過二分之一以上,得依收費標準給予五折之優惠。

 

6   

影視業者向本府申請優惠服務時,應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公文。

二、影片劇情簡介。

三、公司設立許可相關證明文件。

四、外國影片製作業者,應檢附核准來臺製作影片之相關證明文件。

 

7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