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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辦理性別事務人才師資資料庫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社婦字第1031204544號 函
法規體系: 社政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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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與中央共同推動性別主流化工作,特
    設立「性別事務人才師資資料庫」(以下簡稱本資料庫)以供本縣各
    界參酌,為維護本資料庫之專業性,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資料庫之專家學者,應具有下列條件之ㄧ:
  (一)現任或退休之公職人員,曾接受政府機關辦理性別主流化種
       子人員課程培訓,或具性別主流化相關業務推動經驗者。
  (二)現任或曾任公私立研究或教學機構之學者專家,具性別主流
       化或性別平等相關之著作、出版、授課、研究,演講等經驗
       者。
  (三)民間團體之資深實務人員,具性別主流化或性別平等相關著
       作、方案執行、演講、倡議等經驗者。
  (四)民間實務、學校老師或專業人士,長期關注性別主流化或性
       別平等議題,經驗豐富且具聲名者。

三、本資料庫之專家學者得由下列機關、團體審查後推薦之:
   (一)本府各級機關(含各級學校)或研究單位。
   (二)本府核准立案之民間團體,其設立時間超過二年以上,且具
       婦女權益或性別平等推動經驗。

四、推薦機關(構)及所屬單位,應就所推薦人選,審查其相關資歷,
    另將推薦名單送本縣婦權會進行審議。

五、本資料庫之資料修正維護作業原則如下:
   (一)專家學者個人資料(包括學歷、經歷、電話、傳真、住址、
       電子郵件、專長等)有異動或更正必要者,應由原推薦機關
      (構)或受推薦之專家學者本人主動通知本府進行更正或補
       充。
   (二)前款更正或補充資料如有疑義,本府得逕予退回。

六、列入本資料庫之專家學者,需持續符合下列事項其一要件:
   (一)參與由本府舉辦之性別相關議題研討會或研習活動。
   (二)從事性別相關著作、研究、出版、授課或演講。
   (三)參與民間團體相關性別議題倡導或專案執行。

七、本資料庫中之專家學者若涉及性騷擾、性侵害、家庭暴力等行為,
   或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等事者,本府應先予暫
   時除名,上列情事一經確認後,本府可逕予除名。

八、本資料庫之專家學者名單,由本府社會處公開於社會處網站供參。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