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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公共工程審議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6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府工購字第11110052841號 函
法規體系: 工務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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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第六點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重大公共工程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之召集人、副召集人、執行秘書比照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人員組成。
    審議委員由本府聘請專家學者擔任,所需費用依相關支給要點支應。


三、本要點所稱重大公共工程指同一使用需求、計畫預算達一億元以上之工程。
    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計畫,各機關學校得參考本作業規定辦理審議。


四、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工程計畫單位)興辦公共工程,應於規劃設計階段成立審查小組審查各階段規劃、設計成果,變更設計之成果得參照之。
    必要時得視工程屬性與規模洽請相關業務單位或聘請專家、學者協助審查。


五、工程計畫單位興辦重大公共工程,其先期規劃(含基本設計)階段、詳細設計階段應由工程計畫單位提具計畫成本之概算、工程概要規劃圖說等資料,分別提報審議小組審議。
    工程性質單純或有前例者,得將先期規劃案併同詳細設計案提報審議小組審議。
    前項審議作業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辦理審議:
  (一)例行性維修養護。
  (二)施工項目簡易或緊急災害搶救修復等工程。
  (三)已經補助機關(單位)審查核定。


六、第五點所稱計畫成本,其項目內含:
(一)規劃階段作業費用。
(二)工程經費。又可細分為:
    1. 設計階段作業費用。
    2. 用地取得補償費用。
    3. 工程總建造費用(含分項工程)。
    4. 其他費用(規費、工程管理費、配合工程管理費、藝術品設置費)。
(三)利息、營運及維修成本。
第五點所稱先期規劃(含基本設計)階段,其內容需含:
(一)計畫緣起
    1.依據
    2.問題評析
(二)計畫目標
    1.目標說明。
    2.預期效益。
(三)計畫內容
    1.主要工作項目。
    2.執行策略。
    3.執行步驟(方法)或使用技術。
(四)期程與資源需求
    1.計畫期程。
    2.經費來源及計算基準。
    3.經費需求。
(五)預期效果及影響或替代方案說明及風險評估。


七、先期規劃案依計畫屬性由各工程計畫單位審查小組先行審查,並得參採使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頒「公共工程規劃設計成果審查作業建議事項表」後,提報本府審議小組審議。


八、細部設計案依計畫屬性由各工程計畫單位審查小組召集審查。依審查意見修正後之定稿提報本府審議小組備查。


九、細部設計階段應由各工程計畫單位就使用需求層面,督促專業技師、建築師蒐集相關案例並列舉設計成果檢核表審查。設計成果不以符合法規為滿足,應整合各項工程、設備介面,審酌實際需求作設計。並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頒「公共工程規劃設計成果審查作業建議事項表」規定辦理,且就下列通案項目列舉說明審查之:
(一)用地取得、使用分區、連外道(通)路、建築線、鑑界等。
(二)設計案例、重要設施技術規範之蒐集與設計成果之檢核。
(三)經費來源、法令限制、待協調事項與克服方法。
(四)分期施工、分期查驗、分期使用之計畫。
(五)推動綠建築方案實務設計成果。
(六)推動生態工程之實務設計成果。
(七)戶外工程使用透水性材料情形。
(八)植栽樹種與規劃、生物棲息空間與生態環境。
(九)基地高程計畫、排水系統與道路排水、區域集水系統之協調。
(十)土石方挖填平衡或調整高程、堆土造景,或研擬抵費納入契約。
(十一)建築物應督促建築師作好建築構造與主要結構體、水電、空調、機械等設備系統工程間之圖說套合。
(十二)設計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與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與評估之
        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
(十三)所選用材料應考量澎湖耐候特性並符合使用者安全防範。


十、已完成審議之公共工程計畫或個案工程,主管機關得於後續執行階段進行檢視;經檢視主辦機關未依審定內容辦理者,應令主辦機關檢討,並視情節輕重情形參考「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十一、審議作業之流程如附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