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都市計畫住宅區旅館設置審查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旅行字 函
法規體系: 旅遊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審查都市計畫住宅區設置旅館,並兼顧居住環境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在本縣都市計畫住宅區設置旅館,除都市計畫(說明)書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三、受理審查機關,一般旅館為本府;觀光旅館及國際觀光旅館依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之規定辦理。

四、在本縣都市計畫住宅區設置一般旅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客房十六間以上。
(二)旅客主要出入口之樓層應設門廳及會客場所。
(三)非整棟建築物使用者,應設單獨出入口。
(四)非整棟建築物使用者,應得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同意。
(五)在申請基地面前已開闢道路寬度應在八公尺以上。但其寬度不足者,得按規定寬度自建築線退縮建築。退縮地不得計入法定空地面積,且不得建造圍牆、排水明溝、及其他雜項工作物。
(六)基地跨越商業區者得合併使用

五、在本縣都市計畫住宅區設置一般旅館,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府申請核准:
(一)申請書(格式如表單下載)。
(二)建築設計圖說,包括:  
1.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六百分之一): 載明基地之位置、方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比例尺。  
2.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 
3..各層平面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
(三)建築物為新建造之新設旅館,並應備具地籍圖謄本、建築線指定或指示圖、土地登記謄本、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土地係自有者免付)。
(四)以原非供旅館使用之既有建築物申請新設旅館,並應備具建築改良物登記謄本、建築線指定或指示圖、建築物使用同意書(建物係自有者免附)。前項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建築線指定或指示圖、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證明及建築改良物登記謄本,以八個月以內取得者有效。

六、本府受理申請後,應即查核申請書附件及審查表(如表單下載)所列事項。
經審查核准設置者,通知申請人於六個月內依建築法、都市計畫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逾期應重新申請。
前項申請建築執照與原核准內容不同,且不符第四點規定者,應依第五點設立程序重新申請。

七、業者於申請建築物變更用途期間,有違反相關法令行為者,不得以已申請變更用途為由而免予處分。

八、本要點施行前,在本縣都市計畫住宅區設置旅館,已依原交通部觀光局訂頒之「台灣省都市計畫住宅區旅館設置要點」提出申請或經核准者,適用其規定。

九、本要點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