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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補助機關(構)、團體來澎辦理國際會議、研討會、活動暨獎勵旅遊實施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8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旅行字 函
法規體系: 旅遊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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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計畫目的:為鼓勵國際會議、研討會、獎勵旅遊及活動於本縣舉辦,促進產業發展及推廣秋、冬季旅遊,提升國際知名度,擴大經濟乘數效應。

二、主辦機關: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三、適用對象:
(一)國內各級政府機關(構)、學校。
(二)依我國法律設立之法人或組織團體。
(三)公司法第四條:依照外國法律組織設立登記,並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我國境內營業之公司。

四、實施期間:為推廣淡季觀光,申請單位來澎舉辦國際會議、研討會、活動或獎勵旅遊之期間以一百零三年九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為限,始有補助。申請單位得視其辦理規劃預先於本計畫公告後即提出申請。

五、補助條件:在本縣舉辦國際會議、研討會、活動或獎勵旅遊,且辦理期間在三天二夜以上,並符合下列條件為限:
(一)國際會議:與會人數一百人以上,來自三個國家或地區(含我國)以上,外籍人士佔百分之二十或至少二十人以上之會議。
(二)國際學術研討會:與會人數一百人以上,邀請國際專家學者五人以上,對促進國內外學術研究交流合作有貢獻者。
(三)獎勵旅遊:外國法人或組織團體於本縣辦理獎勵性會議或旅遊活動,或台灣地區法人或組織於台灣以外地區投資設立之法人或組織至本縣辦理者。
(四)國際活動:參與人數一百人以上,外籍人士佔百分之三十以上之活動。
(五)前四款以外,有助本縣產業發展及國際行銷,提升能見度之活動:
1.全國性活動:活動具有全國性質,且參與人數達八十人以上,代表之直轄市或縣(市)達五個以上。
2.其他活動:非設籍於本縣且符合第三點之適用對象所舉辦,且參與人數達四十人以上之會議、獎勵旅遊或活動。
3.全國性活動及其他活動參與人數百分之八十以上需為非本縣籍。

六、補助金額:本府得斟酌申請案件內容,於下列額度內核定獎勵金額:
(一)依前點第一至四款辦理國際會議、研討會、活動或獎勵旅遊:新臺幣十萬元至三十萬元。
(二)依前點第五款辦理全國性或其他活動者:新臺幣五萬元至十五萬元。
(三)前兩款之補助金額不得逾活動總經費百分之五十。

七、申請時間:為利年度經費控管與計畫審查作業,採先送件先審查制度,申請單位最遲應於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提出。年度經費用罄後,本府即停止受理申請。

八、申請辦法:申請單位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未於前條期限內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
(一)申請書(附件一)
(二)活動計畫書二份含電子檔
申請文件不齊全者,本府得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本府得駁回其申請。

九、審查:申請案件由本府成立審查小組辦理審查,置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審查委員邀集本府或外部具相關專業領域人員擔任。審查時應有半數以上之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召集人未能出席時,則由副召集人或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會議之決議,由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審查原則:由本府召開審查小組經斟酌申請內容及參與人數、辦理天數、預期效益等,決定補助金額。

十、申請結果:經審查後由本府公告,並以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十一、補助請領: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辦理完成後一個月內檢附原始憑證、領據、發票及成果報告書(活動基本資料、議程或行程表、參與人員、活動內容、照片等)一式三份及電子檔,向本府請領補助金。逾期未請領,或未提供完整資料者,本府得不予核發補助。

十二、注意事項:申請單位如未依原申請計畫書內容執行或實際執行情形與原計畫書內容差異過大者,本府得不予補助或依比例扣減補助金額。

十三、其他:申請單位如須借用國立澎湖科技大學圖資大樓國際會議廳、海科大樓國際會議廳做為本計畫各項活動場地使用,得給予該校原租借費用七折優惠(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