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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簡易修繕住宅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5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府社福字第10412046592號 令
法規體系: 社政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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ㄧ、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補助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簡易修繕住宅,改善其居住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住宅,係指建築物之建物登記簿謄本、建物權狀、建築使用執照之主要用途應登記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公寓」字樣;其主要用途登記為空白或未登記主要用途者,該建物之用途得依房屋稅單等足資認定該建物為住宅使用之文件認定。

三、補助對象:須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一)申請人為列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二)當年度戶內應計算人口僅持有一戶逾十年之住宅。
(三)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四)十年內未曾接受政府及其他修繕或興建住宅費用補貼。

四、補助項目如下:
(一) 屋頂(瓦)防水、排水及隔熱。
(二) 外牆防水及面材整修。
 (三) 隔間牆、天花板及地板整修。
(四)給水排水管線及衛生設備。
(五)電氣管線及一般照明設備。
(六)其他室內居住安全、無障礙環境之必要設施設備。
      申請簡易修繕之設施設備項目不得影響建築物結構安全,或違反建築法、消防法等公共安全相關規定。

五、補助標準:每戶最高補助新臺幣六萬元。
本補助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公務預算或由公益彩券盈餘支應,各鄉市補助金額,原則以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所占全縣戶數比例分配之。

六、申請簡易修繕住宅補助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鄉(市)公所申請:
(一)申請書一份(附件ㄧ)。
(二)申請人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三)修繕房屋合法證明文件:以下任檢一種。
1.建物登記簿謄本。
2.建物權狀影本。
3.使用執照影本。
4.實施建築管理前己建造完成之建築物並任檢附以下一種:房屋稅籍證明、房屋用水證明、房屋用電證明、戶口遷入證明。
(四)房屋所有權人修繕同意書(申請人與房屋所有權人應為當年度戶內應計算人口)(附件二)。
(五)申請人戶內應計算人口僅持有ㄧ戶逾十年之住宅,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以及十年內未曾接受政府其他修繕或興建住宅費用補貼切結書一份(附件三)。
(六)房屋修繕廠商估價單及施工前照片(估價單須加蓋店章、統一編號及負責人私章)。
(七)郵局存摺封面影本一份。

七、本府應於每年六月間公告由各鄉(市)公所受理簡易修繕住宅申請,各鄉(市)公所應於公告期滿派員實地調查,符合申請條件者,將申請表(含應附文件)造具名冊送本府複核。
經本府核准修繕者,由各鄉(市)公所通知申請人依申請項目辦理修繕,尚未核准前即進行修繕者,不予補助(附件四)。

八、住宅修繕竣工後由申請人檢送修繕前、中、後照片二份及修繕經費發票送請鄉(市)公所派員檢核無誤後,送請本府撥款(附件五)。

九、具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停止申請手續並追回該項補助,該申請案ㄧ年內不再受理:
(一)未核准施工前,申請人死亡、戶籍遷出本縣或進住社會福利機構者。
(二)改善設施設備未真正用於照顧申請人。
(三)以偽證、其他不正當行為或虛偽之證明申請補助費用者,如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