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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致贈榮譽縣民證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7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行規字第1131300903號函
法規體系: 通用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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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對澎湖縣(以下簡稱本縣)具有重大貢獻之非本縣籍人士,致贈榮譽縣民證,以示崇敬及永誌感念,特訂定本要點。

 

二、具有下列事蹟之一者,得致贈榮譽縣民證:
(一)致力縣政建設,解決地方困難,著有重大功績者。
(二)在本縣投資,顯著改善工商經濟發展,帶動本縣繁榮,確有重大貢獻者。
(三)推展社會公益活動或樂善好施,績效卓著,有深遠影響者。
(四)捨己救人或奉獻心力照顧弱勢,具有特殊貢獻,足堪縣民感念者。
(五)在本縣馬公市、白沙鄉之離島及望安鄉、七美鄉服務,醫護人員服務五年以上,教師服務十年以上,成績優異,行將離縣者。

 

三、榮譽縣民證之核發,由本府有關單位簽報,檢具具體事蹟表(如附表)及相關證明文件簽請縣長核可後辦理。

 

四、致贈對象亦得由本縣各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向本府推薦,並依前點程序辦理。

 

五、榮譽縣民證由縣長頒贈,並由本府行政處發布新聞透過媒體報導,公開表揚。

 

六、本縣榮譽縣民享有下列之禮遇:
 (一)憑證免費進入本府經管之收費場館參觀。
 (二)憑證免費搭乘本府公共車船管理處經管公車及離島交通船(仍需購票,但保險費另付)。
 (三)本人或直系親屬,如有婚、喪、喜、慶,本府得應其請求致贈結婚賀禮或輓聯。

七、榮譽縣民證致贈後,如經發現致贈對象有犯罪或不名譽情事者,本府即予以註銷,其註銷仍由原簽報單位簽請縣長核定。

八、本府榮譽縣民服務事項由本府行政處(綜合規劃科),協助榮譽縣民處理本縣轄內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