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國民小學學生學籍,依國民教育法第六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縣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國小)學生學籍管理包括新生入學、學號、編班、轉學、中途輟學、復學、成績證明、畢業證書與修業證明書、畢(修)業證明書之補發與更正、
雙重學籍之禁止及學籍資料管理。
三、新生入學
(一)新生入學
1.與直系血親尊親屬或監護人居住且設籍本縣國小學區,年滿六足歲(以每年九月一日為基準)或經鑑定符合提早入學之兒童。
2.因無戶籍而失學之適齡兒童,且有居住之事實者,學校應先行准其入學,並請有關單位協助其辦理戶籍登記。
(二)暫緩入學:年齡滿六足歲之身心障礙學生,經鑑定符合者得准予暫緩入學,並接受學前特殊教育。
(三)強迫入學:凡應入學而未入學之適齡學童,學校應依強迫入學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四、學號
(一)學生學號編列以六位數為原則,前三碼代表年度之外,其三碼餘按當年度入學學生順序排列。
(二)每一學生於原校入學至畢業限用一學號,依序編號造冊,不得變更,如有特殊情事者除外。
(三)學期中途轉學者,其學號應予保留,不得遞補。但各校繕造有關表冊時,應在該生備註欄加註,免函報本府。
(四)他校轉入學生應接續編在同年級學生學號之後。轉學他校之學生,如申請轉回原校就讀時,應沿用舊學號。
五、編班
(一)學生之編班應確實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規定辦理。
(二)特殊學生之編班依特殊教育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三)學生之編班請依教師迴避任教其子女規定辦理,若教師直系親屬編入該教師任教班級應調整學生就讀班級。
六、轉學
(一)學生因戶籍遷移者,得辦理轉學。
(二)各校對轉出之學生應出具轉學證明書和資料移轉回報單(或入學回覆單),交由學生家長於三日內前往轉入學校報到。轉入學校應將資料移轉回報單於二日內寄回轉出學校。
(三)轉出學校接獲資料移轉回報單,再將該生學籍紀錄表、輔導紀錄表、健康紀錄表等資料,以掛號郵寄轉入學校。
(四)轉出學校若在五日內未接到資料移轉回報單(或入學回覆單),應即追蹤、協尋,並依相關規定處理。
(五)學生因以下原因轉學者,得不受戶籍之限制:
1.學生如行為適應不良,經學校輔導後評估需轉換學習環境,由轉出學校協助並經轉入學校同意辦理轉學者。
2.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或其他相關法令須予安置或保護之學生,經社政單位或其他有關單位證明須辦理轉學者接受保護之個案。
3.學生因父母有監護權爭議或家庭遭逢重大變故(家有經濟困難或負債壓力、家中成員患有精神疾病或酒藥癮者、婚姻關係混亂者、家中成員有自殺或犯罪紀錄者等因素)導致受教權受影響時,經父母其中一方出具相關證明文件或事實切結,向學校申請轉學者。
4.學校編制內現職教職員工之子女或被監護人,隨父母或監護人就讀。
七、中途輟學:已入學之適齡學童,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經學校追蹤輔導無效者,應報強迫入學委員會處理,並依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要點規定隨時通報。
八、復學
(一)學生中途輟學原因消滅,且復學之年齡未滿十二歲,向原校申請復學,經原校鑑定後編入適當之年級就讀。
(二)中途輟學學生應在原校復學後方得轉學。
(三)申請復學學生已逾齡者,輔導就讀國小附設補習學校。
(四)在臺設籍赴大陸就學、持有外國居留證或國外學校證明文件返臺申請就學者,由學校鑑定後編入適當年級就讀。
九、成績證明
(一)各校學生成績評量應依教育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及「澎湖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要點」辦理。
(二)學生各定期及日常考查成績紀錄表應至少保存一年;畢業生六學年成績(即學生學籍紀錄表),各校應永久妥為保存;如為電子檔記錄應燒錄光碟並紙本列印永久保存。
(三)學生申請獎學金之成績證明,得以百分數發給。
十、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
(一)各校應依「澎湖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要點」之規定核發應屆畢(修)業生畢業證書、修業證明書。
(二)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格式由各國小依規定自行驗印頒發。
(三)外籍學生(非僑生)之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應加註國籍。
十一、畢(修)業證明書之補發與更正
(一)畢(修)業生若需要申請補發畢(修)業證明書時,應檢具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印本一份),填寫申請表載明事實原因向畢(修)業學校申請。
(二)若本人無法親自到場時,則需檢具畢(修)業生之身分證正本、畢(修)業生申請人之親筆簽名委託書及受託人之身分證正本等資料,並填寫申請表載明事實原因
向畢(修)業學校申請,經學校核對身份無誤後,准予發給。
(三)各校應於補發畢(修)業證明書內原畢(修)業學校欄填載其畢(修)業時之校名全銜。
(四)畢(修)業生若需要申請更正畢(修)業證書記載事項,應檢具原畢(修)業證明書及戶口名簿向學校申請,學校核對無誤後,在原畢(修)業證書填入更正事項後發還。
學校應造具申請更正學籍名冊一份存校備查。
十二、雙重學籍之禁止:學生自入學至畢業期間,不得同時擁有兩校以上之學籍。
十三、學籍資料管理
(一)各校應妥善永久保管歷屆學生學籍資料,並列入移交。
(二)各校對在學學生之學籍及輔導紀錄表,應依規定隨時詳細填載。
(三)學生學籍資料,學校應配合電子化學籍資料建立,以電子方式切實記錄,如有需要則自行列印紙本或其他方式適當保存,學校應詳加檢查,發現有錯誤者,應予更正。
如係戶籍資料有錯誤者,應即通知學生家長依照規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更正。
(四)學生因故申請至大陸或國外就讀者,學校應妥為保管其原學籍資料。
(五)非依法調閱者,各校不得出具學生學籍資料。
(六)學校因故廢校,其學籍資料由教育局指定適當學校,代為保管及辦理學籍相關事宜。
(七)學生學籍資料如遭遇不可抗力而損害時,學校應即向本府教育局報備。
十四、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