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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所屬各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4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5 年 07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國字第0950802550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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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一)教師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條。
 (二)教育部訂頒「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



二、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各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學位,除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辦理外,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三、本要點所稱「各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師」(以下簡稱教師),係指現任本縣所屬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幼稚園編制內按月支領待遇之校(園)長及依法取得教師資格
    之教師。



四、教師申請在職進修學位須以在學校服務滿一年以上者為限,其「服務滿一年」之計算以初任到職日起算至報考時學期結束止,服兵役年資及實習年資不予採計。



五、進修條件:
(一)教師進修系所,須與其本職工作或專業發展有關,由服務學校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六條規定予以認定,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二)師範校院及設有教育院系所或教育學程之大學校院公費畢業生,於其服務義務期限內不得參加全時進修及留職停薪進修。
(三)各校教師申請部分時間進修、留職停薪全時進修或帶職帶薪全時進修,須不影響教學及行政業務,其參加進修名額,應以每學年度不超過各校編制教師員額百分之五為限
     (小數點第一位採四捨五入計),員額未滿二十人者,其參加進修名額以一人計。申請進修學位優先順序,依序為學士、碩士、博士、博士後研究。
(四)參加公餘進修者,其名額不受前款之限制。



六、進修程序:
(一)各校校長申請進修,為避免影響校務之推展,應事先陳報本府核准,始得報考。
(二)各校教師參加帶職帶薪全時進修或留職停薪進修者,需學校或本府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教師進修,其薦送或指派手續由學校陳報本府核定。
(三)教師參加公餘進修、部分辦公時間進修或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參加寒暑假時間進修者,為免影響學校教學及行政工作,由各校依實際狀況自行核定,錄取後報本府備查,並於
      公餘進修部分註明擬申領進修補助人員及額度。
(四)前項所稱公餘進修,指教師利用非上班時間進修;部分辦公時間進修,指教師利用一部分之上班時間進修,每週合計不得超過八小時;全時進修,指教師申請帶職帶薪或
      留職停薪,利用全部之上班時間進修。


七、進修期限:
(一)帶職帶薪全時進修之期限最高不得超過二年,超過二年以上,應予留職停薪。
(二)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每週公假時數最高以八時為限,惟學校教學或業務仍須親授或自理。
(三)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寒暑假期間申請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如不影響行政業務,各校得視實際需要核給公假。
(四)留職停薪進修者,以學年度為基準,並以二年為原則。如須延長,須經服務學校同意,並由指導教授出具證明,報請本府核准,至多以一年為限,且配合學期辦理。
(五)教師進修期間,得由服務學校視實際需要變更進修方式,以學期為單位,並以一次為限。



八、進修補助經費:
(一)由本府編列相關經費支應。
(二)學校薦送、指派、同意進修教師,僅公餘進修人員得予申領補助(學費、學分費、雜費、學雜費等),其進修補助額度,為每人每學期進修費用50%,且最高補助金額為
      新台幣二萬元。另進修之成績各科均需及格且平均達70分以上或相當等級始得申領。
(三)每名教師每次申請經費補助期間為二年,逾二年即不再補助,但暑期班進修者得延長一年。
(四)申請國外進修者,除國內大學校院未設有教育相關系所以外,其進修費用原則不予補助。
(五)進修費用補助,自取得成績證明三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六)申領進修費用教師人數,當學年以不超過各校編制員額十分之一為限(小數點第一位採四捨五入),申領優先順序,依序為指派、薦送、同意,同一順序者,依進修學位
      順序,仍相同者,依其服務該校年資較長者。
(七)進修費用之申領,除進修學位或特殊需求外,其餘不予補助。



九、進修人員義務:
(一)教師帶職帶薪全時進修或留職停薪全時進修者,應於申請時填具保證書,保證履行服務之義務,履行服務期限屆滿前,不得辭聘、調任(申請介聘)。但如有特殊情形者
     (學校裁併、超額、校長任期屆滿),不在此限。另教師帶職帶薪全時進修、研究或留職停薪全時進修、研究,應事先與學校簽訂契約書,約定相關服務義務事項。
(二)除留職停薪進修外,寒暑假期間,服務學校如有交辦事項,應依規定返校處理。
(三)教師參加進修取得學位後,履行服務義務未屆滿前,不得再申請進修。 但因教學或業務需要,經服務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並報經本府核准再進修者,應填具
      保證書,俟將來取得學位後履行前後進修學位累計應服務之義務。
(四)留職停薪進修者申請復職時,應於進修期滿或完成進修或因故無法完成進修前一個月辦理,逾期經學校通知仍不申請者,依聘約暨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五)教師帶職帶薪全時進修者,其服務義務期間為帶職帶薪期間之二倍;留職停薪全時進修者,其服務義務期間為留職停薪之相同時間。



十、教師申請進修學位,應由服務學校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及本要點之規定確實進行初審,再依報考校院別敘明報考教師之登記科目及報考系所, 列冊報請本府核發同意
    補助經費函。



十一、本要點經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