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社區大學評鑑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7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社字第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社區大學辦學績效,並善盡督導與管理之責,促進社區大學永續發展,訂定本要點。



二、受評對象:本府委託辦理之社區大學。



三、實施期程:每年十月至十二月。



四、實施方式:
  (一) 評鑑項目:行政、課程、教學、社區參與、財務、特色等,視當年度工作重點而定。
  (二) 評鑑方式:分自我評鑑及訪視評鑑二部分。
  (三) 實施步驟:
     1.公告評鑑內容。
     2.確定受評對象。
     3.籌組評鑑小組。
     4.實施自我評鑑。
     5.進行訪視評鑑。
     6.撰寫訪視評鑑總報告。
     7.公布結果。
     8.追蹤輔導。



五、 評鑑結果
  (一) 評鑑結果分優等、甲等、乙等、丙等四等第。
  (二) 評鑑結果列優等、甲等者,頒發獎狀乙張及得辦理續約1年;獲乙等者,經本府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時,或改善後未符合本府要求時,本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
       獲丙等者,應即終止或解除契約。



六、本府對於受評單位得予追蹤輔導,必要時得進行後續評鑑。



七、本要點所需之經費由本府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