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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國民小學附設國民小學補習學校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0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社字第09100054084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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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培養失學國民具聽、說、讀、寫、算能力,以充實基本生活知能,提高教育程度,特訂定本要點。



二、國民小學補習學校教育由國民小學附設國民小學補習學校(以下簡稱國小補校)辦理之,並得與有關機關、民間團體等共同辦理。



三、本府依實際需要得於每一鄉市設立一所以上國小補校,其設立應報本府備查。



四、國小補校所需之教學場所及設備,除利用原國民小學之教學場所及設備外,應充實適合學生使用之課桌椅及照明等設備,並得於社區活動中心或適當場所施教。



五、國小補校置校長一人,由原校校長兼任,綜理校務;置行政人員及教師,由校長聘請合格人員兼任之,其員額編制、教師授課鐘點費、兼職交通費支給標準如附表。



六、國小補校教學科目,每週教學時數、課程標準及設備標準,依教育部規定辦理。學生成績考查依國民小學同級規定辦理。



七、國小補校學生入學無資格限制,但須年滿十二歲,由學校予以編級測驗或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結業證書等學力證明文件,編入與其程度相銜接之部級或年級就讀。



八、國小補校學生之學籍,應報請本府核定。學生入學及轉學不受學區之限制。



九、國小補校每班學生人數以十五至三十人為度。離島地區得視實際情形酌予減少。



十、國小補校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本府財政困難得報請上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補助。



十一、本要點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