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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參加全國語文競賽績優競賽員獎勵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5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社字第1110923236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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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昇本縣語文能力,推展全縣民眾學習語文風氣,獎勵本縣語文績優競賽員,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獎勵對象如下:代表本縣參加全國語文競賽決賽之競賽員。

三、本要點獎勵項目及組別:
(一)獎勵項目:
   1.演說(國語、閩南語、客家語、原住民族語)。
   2.朗讀(國語、閩南語、客家語、原住民族語)。
   3.作文。
   4.寫字。
   5.字音字形(國語、閩南語、客家語)。
   6.情境式演說(閩南語、客家語、原住民族語)
   7.本土語讀者劇場。
(二)獎勵組別:
   1.國小學生組。
   2.國中學生組。
   3.高中學生組。
   4.社會組。
   5.教師組。

四、各類各組績優競賽員凡達下列成績,其獎勵金依下列基準核發:

(一)參加獎勵:凡代表本縣參加全國語文競賽者,每人核發獎勵金新臺幣伍佰元整。
(二)成績獎勵:
   1.特優:新臺幣三千元整。
   2.優等:新臺幣一千元整。

五、本要點所需之經費由本府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