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普及本縣體育風氣,培養本縣體育優秀人才, 提高本縣運動水準,以長期培育本縣優秀運動人才,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獎勵對象,以比賽前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且最近一年內參加下列各款比賽之一為限:
(一)獲選為奧林匹克運動會或亞洲運動會或國際性或洲際性國家代表隊選手(最近一屆奧運、亞運項目為主)。
(二) 代表國家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冬季奧運會或特殊奧運會)或亞運會,獲得團體錦標,或個人正式成績前六名,持有成績證明者。
(三) 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性或洲際性單項運動錦標賽,獲得團體錦標,或個人正式成績前六名,持有成績證明者。
(四)由本縣遴派代表本縣參加全國運動會,獲得團體或個人正式成績前八名者。
(五)由本縣遴派代表本縣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或全國小學等運動會,獲得團體錦標或個人正式成績前八名者。
(六)由本縣遴派代表本縣參加全民運動會或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獲得團體錦標或個人正式成績前八名者。
(七)由本縣遴派或代表本縣參加中央部會主辦之全國單項競賽,獲得團體錦標或個人正式成績前六名者。
(八)申請補助代表本縣或以本縣學校名義參加全國(省)各單項運動協會或縣市政府以上機關主辦之全國性或國際性各單項運動錦標賽,獲得團體錦標或個人正式成績前三名者。
本要點之獎勵不含邀請賽、排名賽、表演賽、友誼賽、選拔賽等非正式錦標賽。第一項各款比賽(特殊奧運會或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除外),國際性參賽國家(地方)需達(含)五個以上,全國性參賽隊數需達(含)五縣市以上,個人參賽人數需達七人以上,始適用本要點。外縣市球員,加入本縣隊伍,代表國家參賽者,不受設籍之規定。
三、申請本獎(學)金應依下列各項辦理:
(一)本要點第二點第一款獲選國手資格於比賽前申請,其餘各款得於比賽完畢後一年內提出申請,逾期則視同放棄。
(二)除本要點第二點第四、五、六款由本府主動辦理外,第二點一、二、三款 由個人提出申請;第二點第七、八款限體育會及參賽學校,依期限提出申請。
四、本獎助(學)金之核發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獲選本點第二點第一款之規定者:奧運個人新臺幣八萬元,團體每人新臺幣二萬元。亞運個人新臺幣六萬元,團體每人新臺幣一萬元。國際性或洲際性:個人新臺幣四萬
元,團體每人新臺幣五千元,本補助以奧運會、亞運動會正式比賽項目為主,各項每位選手每年限申請一次。
(二)合於本要點第二點第二款之規定:
1.第一名新臺幣三十八萬元。
2.第二名新臺幣二十二萬元。
3.第三名新臺幣十萬元。
4.第四名新臺幣七萬五千元。
5.第五名新臺幣四萬五千元。
6.第六名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7.馬拉松、全能運動、帆船及風浪板比賽加倍發給。
8.團體成績比照個人名次加倍計算(選手七人以上之團體賽加二倍),由實際下場人數平分該項獎金。
9.破大會紀錄者另加發獎金新臺幣六萬元。
(三)合於本要點第二點第三款之規定:
1.第一名新臺幣三十萬元。
2.第二名新臺幣十五萬元。
3.第三名新臺幣八萬元。
4.第四名新臺幣五萬元。
5.第五名新臺幣三萬元。
6.第六名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7.馬拉松、全能運動、帆船及風浪板比賽加倍發給。
8.團體成績比照個人名次加倍計算(選手七人以上之團體賽加二倍),由實際下場人數平分該項獎金。
9.破大會紀錄者另加發獎金新臺幣四萬元。
10.本款以最近一屆奧運會、亞運動會正式比賽項目為主,非奧運、亞運項目獎金減半支給。另參賽國家或地區三個以上,四個以下之比賽,其優秀選手獎金減半支給。
(四)合於本要點第二點第四款之規定者:
1.第一名新臺幣三十萬元。
2.第二名新臺幣十五萬元。
3.第三名新臺幣八萬元。
4.第四名新臺幣五萬元。
5.第五名新臺幣三萬元。
6.第六名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7.第七名新臺幣七千五百元。
8.第八名新臺幣四千五百元。
9.馬拉松、全能運動加倍發給。
10.團體成績比照個人名次加倍計算,(選手七人以上之團體賽加二倍)由實際下場,人數平分該項獎金。
11.破大會紀錄者另加發獎金新臺幣四萬元。
12.全國運動會選手金牌連勝另發獎助金基準連勝屆數如下:
二屆新臺幣五萬、 三屆新臺幣八萬、 四屆新臺幣十二萬、 五屆新臺幣十五萬、 六屆以後新臺幣二十萬。
(五)合於本要點第二點第五款之規定者:
1.第一名新臺幣十萬元。
2.第二名新臺幣六萬元。
3.第三名新臺幣四萬元。
4.第四名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5.第五名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6.第六名新臺幣九千元。
7.第七名新臺幣七千五百元。
8.第八名新臺幣四千五百元。
9.全能運動比賽加倍發給。
10.團體成績比照個人名次加倍計算(選手七人以上之團體賽加二倍),由實 際下場人數平分該項獎金。
11.破大會紀錄者另加發獎金新臺幣一萬元。
(六)合於本要點第二點第六款之規定者:
1.第一名新臺幣四萬五千元。
2.第二名新臺幣三萬元。
3.第三名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4.第四名新臺幣一萬元。
5.第五名新臺幣八千元。
6.第六名新臺幣六千元。
7.第七名新臺幣五千元。
8.第八名新臺幣二千元。
9.全能運動比賽加倍發給。
10.團體成績比照個人名次加倍計算(選手七人以上之團體賽加二倍),由實際下場人數平分該項獎金。
11.破大會紀錄者加發獎金新臺幣六千元。
(七)合於本要點第二點第七款之規定者:
1.第一名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2.第二名新臺幣一萬元。
3.第三名新臺幣八千元。
4.第四名新臺幣六千元。
5.第五名新臺幣五千元。
6.第六名新臺幣四千元。
7.馬拉松、全能運動比賽加倍發給
8.團體成績比照個人名次加倍計算(選手七人以上之團體賽加二倍)由實際下場人數平分該項獎金。
9.破大會紀錄者加發獎金新臺幣三千元。
(八)合於本要點第二點第八款之規定者:
1.第一名新臺幣一萬元。
2.第二名新臺幣八千元。
3.第三名新臺幣六千元。
4.團體成績比照個人名次加倍計算(選手七人以上之團體賽加二倍)由實際下場人數平分該項獎金。
5.破大會紀錄者加發獎金新臺幣二千元。
(九)教練指導獎:
1.指導團體運動項目符合本要點第二點規定之比賽獲錦標者發給獎金(比照個人獎金標準二分之一)。
2.指導個人運動項目獲得名次者,按本要點第四點所定標準三分之一發給獎金。
3.各項指導教練以一人為限(選手七人以上之團體賽得以二人列計,比照個人獎金標準二分之一。指導教練應在該年度(屆)在本縣實際擔任指導訓練工作半年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