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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國民中小學午餐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4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府教體字第1090912044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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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費標準:
    每學童每月收費新臺幣六百至八百元,由各校午餐推行委員會會議決定,如午餐費全額由政府機關補助,則由該機關決定。



二、廚工聘用:
(一)廚工補助比例以學校教職員工及學生人數為標準:
    1.學校教職員工及學生人數一百人以下:每月補助新臺幣二萬一千元。
    2.學校教職員工及學生人數一百零一至二百五十人:每月補助新臺幣四萬二千元。
    3.學校教職員工及學生人數二百五十一至五百人:每月補助新臺幣六萬元。
    4.學校教職員工及學生人數五百零一至八百人:每月補助新臺幣八萬元。
    5.學校教職員工及學生人數八百零一至一千二百人:每月補助新臺幣八萬五千元。
    6.學校教職員工及學生人數一千二百零一至一千五百人:每月補助新臺幣十萬二千元。
(二)廚工薪資加計補助:
    1.學校學生數三十人以下,每年增加補助新臺幣一萬五千元整。
    2.學生數三十一人至五十人,每年增加補助新臺幣一萬元整。
 (三) 補助午餐學校廚工每年補助十個月為最高上限。
(四)學校學生數若有增減,於百分之十範圍內,當年度補助金額不予調整,第二年則按實際學生數增減補助金額。
(五)學校有附設幼兒園之學校可共聘廚工,廚工聘用補助比例以學校教職員工及學生人數為標準 ,不另增加員額。
(六)學校有共聘幼兒園廚工之薪津,屬專職廚工者,薪津補助標準依教育部規定辦理,屬部分工時廚工者,薪津補助採時薪制,依勞基法之
(七)學校有附設幼兒園之學校,其共聘廚工為部分工時廚工者,該名廚工每月補助新臺幣六千元整。
 (八) 辦理學校午餐廚房共廚計畫之廚工薪資,不受第二款之限制。



三、午餐廚房建築及設備編列:
(一)依本縣「國民中小學辦理學校午餐工作要點」辦理。
(二)由縣府編列相關經費依實核支。



四、勞退金提撥:依勞動基準法辦理。



五、主副食品採購方式:
(一)依「撥售學校午餐食米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依本縣「國民中小學辦理學校自辦午餐副食品採購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六、學生數二百人以下之離島、偏遠小型學校補助:
    學生數二百人以下之離島、偏遠小型學校(未含教師),每人每月補助一百元,每年度以九個月計算。



七、運費補助:
 (一)馬公市區:每月補助上限新臺幣七百元。
 (二)馬公市澎南區、湖西鄉:每月補助上限新臺幣九百元。
 (三)白沙鄉:每月補助上限新臺幣一千元。
 (四)西嶼鄉:每月補助上限新臺幣一千七百元。
 (五)虎井、吉貝、鳥嶼:每月補助上限新臺幣二千元。
 (六)望安:每月補助上限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七)七美:每月補助上限新臺幣三千元。
 (八)將軍、花嶼:每月補助上限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九)學校午餐食材聯合採購學區各校之運費補助,可選擇補助各校,由各校分攤支付,或於聯合採購會議提案決定,運費統一補助主辦學校由主辦學校統一支付運費。
 (十)午餐食材運費補助款撥入學校午餐專戶,若學校食材運費支出有賸餘時,
       依本縣國民中小學辦理學校午餐工作要點第五點第三款辦理。



八、午餐帳目處理:依「中央補助地方政府學校午餐經費支用要點」規定辦理。



九、廚工薪資及食材運費補助調整金額未超過百分之二十,則於首長簽准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