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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寒暑假期間補助貧困學生學校午餐經費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7 月 1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教體字第1120910481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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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據教育部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台體(二)字第○九八○○七八八五六號函檢送之九十八年五月七日研商暑假期間補助貧困學生午餐相關事宜會議紀錄訂定。


二、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補助本縣各國民中、小學校寒暑假期間貧困學生之午餐費,特訂定本要點。


三、本要點補助對象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補助學童應符合以下二項條件之一
1.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學生。
2.貧困學生:指家庭突發因素及經導師家庭訪視認定,含父母非自願性失業一個月以上、無薪休假及任一失能等家庭經濟困難之國民中小學學生 。
(二) 無論是否到校參加課業輔導或各項活動,有需求者皆可申請補助。


四、本要點辦理午餐方式及補助金額:
(一)由學校午餐廚房自行烹煮:每人每餐以新臺幣五十元整為計;廚工薪津、保險及食材運費由學校午餐專戶支用。
(二)外訂餐盒:每人每餐以新臺八十元整為上限 。


五、本要點經費申請、核銷及使用應注意事項:
(一)學校於寒暑假期前二週將申請調查表送本府,提出申請。
(二)學校於寒、暑假結束後二週內,檢具領據及地方教育發展基金補助及委辦經費收支結報表辦理核撥補助款匯入學校午餐專戶 。
(三)補助經費不得與其他民間團體、政府機關等重複申請,亦不得將多餘補助改列其他時段用餐,其經查有重複者,應予繳回。
(四)補助經費不得以代金發送學生個人。


六、學校辦理午餐應考量學生用餐量,並注意營養衛生及地區特性。



七、本要點經費來源由中央一般性補助款支應或中央專款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