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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辦理學校午餐輔導考核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4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2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府教體字第 1000800766 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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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依本縣國民中小學辦理學校午餐工作要點第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輔導考核目標:
(一)輔導改進供應學生午餐技術及營養教育實施方法。
(二)發現工作缺點即時指導改正,並協助解決工作之困難。
(三)考核辦理營養教育及供應午餐工作之成果。


三、輔導考核對象:
    本縣辦理學校午餐工作國民中小學。


四、輔導考核方式:
(一)定期:由輔導考核小組人員(衛生局、環保局、教育處督學二名、體健科科長)於每學年至各校輔導考核,依輔導考核報告表(如附表)評定其執行成效,並提報本縣學校
      衛生委員會會議審核後予以獎勵。
(二)不定期:由本縣學校衛生委員會、輔導考核小組或本府教育處學校午餐承辦人員至各校輔導考核,其執行情況得列為年度輔導考核之參考。


五、考核成績等級:
(一)九十分以上者為特優。
(二)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為優良。
(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為良好。
(四)未滿六十分者為不合格。
(五)當學年度有午餐中毒或經衛生局抽驗午餐不合格者…等影響午餐品質事件者,視輔導改進情形酌增減成績。


六、獎勵標準:
(一)特優:校長、午餐秘書各記功一次,其他對營養教育有功之協辦午餐工作人員,依本要點規定名額各記嘉獎一次。
(二)優良:校長、午餐秘書各記嘉獎二次,其他對營養教育有功之協辦午餐工作人員,依本要點規定名額各記嘉獎一次。
(三)其他列為良好之學校承辦午餐工作人員,為獎勵其學年辦理午餐工作之辛勞,依本要點規定名額各記嘉獎一次,惟學校考列不合格者,校長申誡一次,教師不予獎勵,並應
      立即召開檢討改進會議,一個月內將改善情形報府核備。
(四)獎勵名額:四十班以上者,獎勵十名;三十九班以下十八班以上者,獎勵八名;十七班以下十三班以上者,獎勵六名;十二班以下七班以上者獎勵五名;六班以下者獎勵
      四名。以上所列名額包括校長及午餐秘書在內。


七、辦理副食品聯合採購之承辦學校,校長及承辦人員另加計小功乙次。


八、本輔導考核所需差旅等費用,得由本府學校午餐經費項下編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