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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開拓館入館管理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0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澎文博字第號 函
法規體系: 文化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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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入館門票


第一條
澎湖縣澎湖開拓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有效管理本館,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參觀本館民眾一律憑票入館。(收費標準暨場地使用收費規定請參閱澎湖縣政府文化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表)。


第三條
門票實施對象如下列:
(一)全票:一般社會人士。
(二)半票:7-12歲兒童、學生並持教育部立案具正式學籍學校有效學生證者。
(三)團體票:十人(含)以上之一般團體。


第四條
免費優待條件如下列: 
(一)身心障礙人士及陪同者一位。
(二)本國籍及外國籍年滿六十五歲以上長者和持有榮民證之榮民。
(三)6歲(含)以下之兒童。
(四)持有觀光局核發之導遊證、領隊證者。
(五)持有記者證者。
(六)因業務需要入館洽公或執行公務者。
(七)本縣校外教學之學校團體。需於參觀日前一週發公函申請,公函需註明參觀日期及時間、預定停留時間、參觀人數、聯絡人姓名及電話。


第五條
門票使用須知:
(一)凡購買半票者得出示證件等相關證明。
(二)免費票之身心障礙者、老人、導遊、領隊等得出示相關證明。
(三)門票限本人使用,不得重複使用。
(四)門票限當日有效,持有門票者可當日多次入館。
(五)購票後經由工作人員驗票始得入館參觀。



第二章 入館事項


第六條
本館開放時間與休館時間如下列:
(一)開放時間:週三至週日上午十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
(二)休館時間:每週一、二及國定例假日。


第七條
本館入館須知:
(一)為維護歷史建築及參觀品質,入館人數以40人為限。
(二)入館時請保持安靜,禁止飲食、抽煙、嚼食檳榔及錄影。
(三)館內拍照禁止使用閃光燈及避免直接拍攝展品。
(四)若工作需要得攝、錄影,請發函公文申請並說明原因,俟核准通過後再行開放。
(五)請將手機暫時關機或調成振動,以免影響其他參觀者。
(六)參訪者購票後由驗票口進入本館參觀。
(七)免費優待人員由服務台管理人員查核後入館。



第三章 預約導覽事項


第八條
導覽服務為團體導覽,提供團體(學校)申請導覽服務。


第九條
導覽對象為一般民眾、機關學校以及團體。


第十條
為維持參觀品質,導覽每次以二十人為限,超過二十人,請申請單位自行安排分組,同一時間內以不超過四十人為限。


第十一條
團體參觀請先預約,預約方式為電話預約、來函申請、傳真預約。


第十二條
預約團體得於一週前向本館提出申請,並以電話確認。同時段有兩個單位以上預約時,以先預約者優先,其他預約者請另行安排時間。


第十三條
申請單位若無法依約前來,請事先通知本館,逾期未通知者,日後恕不接受預約。


第十四條
本館將不定期辦理媽宮城導覽活動等相關藝文活動,結合館內資源說明之。


第十五條
申請導覽團體得附申請資料,內容包括單位名稱、參觀人數、參觀人員背景與年齡、參觀日期、預計抵達時間與停留時間、聯絡電話、地址、聯絡人的姓名與手機。


第十六條
本館地址為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0號;
電子郵件:rec.phhcc@msa.hinet.net
網    站:http://phkt.phhcc.gov.tw
電話:06-9278952;傳真:06-9279892。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或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