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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文化局機關檔案銷毀目錄檢選委員會設置及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6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澎文圖字第號 函
法規體系: 文化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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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配合落實機關檔案銷毀目錄審查,提升澎湖縣文獻史料保存程度,建立機關檔案銷毀先行檢選機制,依據檔案管理局機關檔案保存年限
    及銷毀辦法第九條曁機關檔案銷毀目錄送請地方文史機關先行檢選機制作業流程規定,特設機關檔案銷毀目錄檢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及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置委員五至十五人,由本局就下列當地文史專家學者及機關代表遴聘組成:
 (一)本局局長或由局長指定之人員一人。
 (二)具有文史專門學識或經驗之專家學者一人以上。
 (三)澎湖縣政府行政處檔案文書科曁本局圖書資訊科、文化資產科、博物館科等相關業務主管各一人。


三、本會由第二點第一款委員為召集人,於開會時擔任主席。
    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四、本會審議事項為本縣各機關完成檔案銷毀目錄編製後,函送本局檢選具有史料研究及文獻編纂參考價值之檔案。


五、本會選具史料研究及文獻編纂參考價值之檔案,應於檔案銷毀目錄備註欄位註記選定意見,函覆該機關後,由主管機關函送國史館台灣文獻館進行檢選,俟該館函復意見後,
    再函送檔案管理局審核。


六、經檔案管理局核准銷毀之檔案,如有本會檢選之檔案,應依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第十六章第四節第一款第八目規定,提供本局使用並保存。


七、本會視檔案檢選需求召開會議。


八、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開會時須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其決議,應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之。檔案銷毀業務承辦單位主管科長或承辦人必要時應列席說明。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局圖書資訊科相關業務費項下支應。


十、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支給會議出席費或交通費。已支給出席費者,如係由遠地前至,本局將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支給必要之費用。


十一、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檔案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二、本要點奉局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