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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澎湖之聲發行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2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新字第1051304796號 函
法規體系: 通用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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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縣民對公部門政策及建設計畫之瞭解,爭取縣民信賴與支持,拉近公部門與縣民距離,特發行「澎湖之聲」(以下簡稱本刊),以建立訊息
  傳播管道及促進業務交流。
 

二、本刊採雙週出刊一次,於每月第一週、第三週週四出刊,刊載內容以縣政新聞、活動看板、政令宣導及澎湖花絮等為原則,出刊頻率及內容必要時得調整之。
 

三、本刊置發行人一人,由縣長兼任;置編輯小組,其任務執掌如下:
(一)確認標題及版面內容。
(二)各版內容篩選及擬訂參考標題。
(三)稿件統整及文字校對。
(四)出刊頻率及內容調整。
(五)其他出刊相關事宜。
編輯小組依業務需要得不定期召開會議,並得邀集本府各單位(機關) 聯繫窗口人員參加討論。
 

四、編輯小組置總編輯一名,由本府發言人兼任,綜理本刊出刊相關事項及確認標題版面內容;置編輯二至四名,由本府秘書兼任,負責稿件內容篩選及文稿審查;
  置執行秘書一名,由本府行政處新聞科科長兼任,統籌辦理稿件蒐集、校稿、美編及派送等行政事宜,相關行政人員由本府行政處新聞科人員兼任,並得視實需由
  本府各單位(機關)配合支援。
 

五、本刊出刊前一週為編輯週,行政人員應於編輯週完成稿件統整,交由編輯群進行第一次編輯,並完成編輯工作,送回行政人員編排本刊版面初稿,本刊初稿於出刊當週送交
  總編輯審核,總編輯審核完成定稿內容,出刊當週週三應完成印刷工作。
 

六、本府各單位(機關)應由指定科長層級以上人員擔任本刊聯繫窗口,負責蒐集文稿,依指定時間交付編輯小組彙編,及配合參加編輯小組會議。
 

七、本刊發送範圍為本縣各級民意代表、鄉(市)公所、村(里)長、鄰長、各機關團體首長、旅外同鄉會及其他指定之人員,按其登記地址以郵寄方式或其他方式派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