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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海上平台審查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3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旅行字第1001800240號 函
法規體系: 旅遊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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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為審查海上平台籌建許可及澎湖縣海上平台執照,特依澎湖縣海上平台管理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設置澎湖縣海上平台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ㄧ)澎湖縣海上平台籌建許可申請案件之審查。
(二)澎湖縣海上平台執照申請案件之審查。
三、本小組置審查委員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旅遊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聘之:
(ㄧ)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代表一人。
(二)交通部高雄港務局馬公辦事處代表一人。
(三)財團法人中國驗船心代表一。
(四)財團法人聯合船舶設計發展中心代表一。
(五)本府農漁局相關業務主管一人。
(六)本府環境保護局相關業務主管一人。
四、本小組會議之決,應有委員二分ㄧ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
五、本小組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集人擔任主持人;召集因故不能會議時,由召集人指派委員ㄧ人代理之。
本小組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參加審查會議。
六、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府旅遊處辦理。
七、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交通膳雜。
八、本小組成員得視需要赴海上平台實地勘查。
九、本小組審查決議或建事項,以府名義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