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為辦理本縣國民中小學候用校長主任甄選作業,特依國民教育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甄選儲訓辦法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為辦理本縣國民中小學候用校長主任甄選作業,設「澎湖縣國民中小學候用校長及候用主任甄選儲訓小組」(以下簡稱甄選儲訓小組),辦理相關甄選業務。
三、甄選儲訓小組置委員十一至十三人,除本府教育處處長、政風處人員、人事處人員、前次承辦學校校長、下次承辦學校校長及該次承辦學校校長為當然委員外,另由輪辦分組學校視各年度承辦學校分組情形,調整各學制委員人數。以上人員組成,採年度任務編組,由縣長遴聘之,任期一年,均為無給職。
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四、甄選儲訓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置副召集人一人,由承辦學校校長兼任;置總幹事一人,由本府教育處業務主管科長兼任;置幹事一人,由本府教育處業務承辦人兼任,協助總幹事處理業務。
五、報名參加甄選者為委員之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時,該委員於報名者之資格審查及成績核算等涉及錄取與否階段工作,應自行迴避。
六、甄選儲訓小組會議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表。委員因故不能擔任時,由本府另聘人員遞補。經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議。其決議應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委員中如有應行迴避之情事者,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七、甄選儲訓小組得視任務需要,不定期開會。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如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召集人得指定委員之一代理。
八、有關候用校長主任甄選報名條件、甄選簡章、錄取名額及甄選程序,由甄選儲訓小組定之。
九、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參加甄選。其已聘任者,應予撤銷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