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觀音亭周邊水域獨木舟及立式划槳活動應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6 月 26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府旅行字第1121103882號 令
法規體系: 旅遊
立法理由: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觀音亭周邊水域獨木舟及立式划槳活動,依據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經營帶客從事獨木舟、立式划槳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獨木舟、立式划槳活動(以下簡稱本活動),且具營利性質者,應於實際經營前,將下列文件函送本府;文件內容有變更者,亦同:
(一)與水域遊憩活動相關之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依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所辦理保險之投保證明文件影本。
(三)合格開放性水域救生員名冊及證照影本。

三、經營本活動者,每組應配置一名合格開放性水域救生員,救生員應攜帶救生浮標。活動應編組進行,並有一人為領隊,每組以二十人或十艘獨木舟(立式划槳)為上限。
夜間從事獨木舟、立式划槳活動應使用主要顏色為明亮色救生衣並配掛防水照明設備,救生員需配帶頭燈。

四、經營本活動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知悉緊急危難事件時,除先採取適當之安全救援措施外,並應同時向本府、消防、海巡單位通報。
(二)應充分熟悉活動區域之情況,告知活動時間之限制、水流流速、危險區域及生態保育觀念與規定。
(三)於遊客從事獨木舟、立式划槳活動前確實檢查裝備及確認遊客已穿妥救生衣及相關安全設備,並詳加說明、示範暨活動安全教育宣導。
(四)活動進行中不得棄遊客不顧或任由遊客脫隊單獨活動。

五、經營本活動者,應要求遊客遵守下列事項:
(一)從事獨木舟、立式划槳活動不得單人單艘進行,活動時至少一人應備置救援及通報機制之無線通訊器材暨救生浮標,活動前須充分了解器具功能,並確實穿戴救生衣及口哨。
(二)飲用含酒精成分飲料後,不得從事獨木舟、立式划槳活動。患有心臟病、高血壓、羊癲症等疾病者,應先衡酌自身健康狀況及體能是否適宜從事獨木舟、立式划槳活動。
(三)從事獨木舟、立式划槳活動時,不得脫下救生衣、安全設備或解開其扣環與連接帶,夜間全程開啟防水照明。

六、經營本活動者違反本注意事項規定,應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及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第十二條規定處罰,並禁止其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