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7 01:3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家畜疾病防治所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12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613032242號 令
法規體系: 組織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一條  

本規程依澎湖縣政府農漁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澎湖縣家畜疾病防治所(以下簡稱本所)隸屬於澎湖縣政府農漁局,依法辦理本縣動物防疫與衛生管理事項。   

本所置所長,由具獸醫師資格者任之,承局長之命,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本所設下列各股,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動物防疫股:掌理動物之傳染病防疫及研究、衛生保健及一病之防疫及研究、流行病學研究調查及處理、動物健康證明書、畜牧場廢水及水產養殖場水質之輔導、配合辦   理輸入動物追蹤檢疫及其他有關防疫事項。

二、獸醫行政股:掌理獸醫公共衛生管理、動物用藥品之管理、上市前畜禽藥物殘留之防範、獸醫師管理及訓練、養畜戶動物衛生防疫輔導、寵物管理及動物收容所之管理及其他    相關事項之聯繫協調。

本所置股長、技士及技佐。
前項股長、技士、技佐均由具獸醫師資格者任之。

本所置會計員,由澎湖縣政府主計處派員兼任,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所人事管理業務,由本所派員兼辦。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股長代行。

所長辭職,依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訂定,報請澎湖縣政府農漁局備查。

十一  

本規程自八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七日修正發布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九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