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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8 10:1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公教人員福利互助及急難救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2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澎府行法字第05520號
法規體系: 人事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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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澎湖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加強辦理所屬公教人員福利互助及急難貸款,以安定其生活,特設置澎湖縣公教人員福利互助及急難救助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



第二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基金以本府為主管機關,並以澎湖縣政府公教人員住宅輔建及福利互助委員會 (以下簡稱住福會) 為收支管理運用機關。住福會應就下列事項提交該會委員會議審議:
一、本基金之運用原則。
二、本基金年度業務計畫。
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四、其他有關事項。



第四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公教人員依中央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辦法規定繳納之福利互助金。
二、政府撥發辦理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補助暨急難補助專款。
三、專案待遇及自給自足單位應繳納之眷屬生活補助費。
四、本基金投資收益及孳息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



第五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結婚互助。
二、喪葬互助。
三、退休、退職、資遣互助。
四、重大災害互助。
五、本基金之管理及總務支出。
六、其他有關支出。



第六條
本基金運用範圍如下:
一、購儲政府發行之公債。
二、各項急難貸款。
三、經住福會委員會會議審定通過,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有利於本基金收益之項目。



第七條
本基金之保管,應在住福會指定之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管。



第八條
本基金收入解繳程序如下:
一、政府核定之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補助暨急難補助專款,由縣庫依法定程序撥入。
二、收入之基金本息,由存放行庫按月或到期解繳。
三、福利互助金及應繳納之眷屬生活補助費由各機關學校按月解繳住福會指定之行庫。



第九條
本基金之動支,由住福會依據中央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辦法及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貨款實施要點暨有關之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基金預算編製、執行及決算編造等,得參照政府相關法規辦理。



第十一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