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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09:2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消防局會議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0961300177號
法規體系: 消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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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澎湖縣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使本局會議場地得以充分發揮功能,並有效管理會議場地使用之情形,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局各會議場地以提供本局會議、教學、訓練、集會及消防、義消、志工人員聯誼活動為主,為提升便民服務及空間使用效能並視申請需要開放外界(機關、學校、社團、公司、行號)借用。機關、學校、社團、公司、行號之借用均須填具申請書,辦理借用手續;同時基於機關對等互助原則及拓展公共關係等之需要,得視情況減免收取場地清潔維護與各項消耗費用。
前項申請手續,應由申請機關、學校、社團、公司、行號於使用時間五日前送達書面資料,詳細載明借用事由、時間、活動內容,經管理單位陳核同意後,始得使用。


第三條
使用本局會議場地酌收清潔維護費,其收費基準如附表。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本局會議場地管理單位及地址如下:
一、本局行政室:本局四樓視聽室、五樓會議室、六樓大禮堂及六樓文康室。
    地址:澎湖縣馬公市四維路三百二十號。
二、本局澎南消防分隊:會議室、文康室。
    地址:澎湖縣馬公市鎖港里一千四百八十二號。
三、本局白沙消防分隊:文康室。
    地址:澎湖縣白沙鄉大赤崁村九之二十六號。
四、本局望安消防分隊:文康室。
    地址:澎湖縣望安鄉東垵村一之一號。
五、本局七美消防分隊:文康室。
    地址:澎湖縣七美鄉南港村三十九號。


第五條
管理:
管理單位主管職責如下:
一、每日查核收支表及使用登記情形。
二、其他應行管理事項。
管理人職責如下:
一、應謹慎勤勉,並應注意服裝儀容、環境整潔及財物維護。
二、使用人員之登記、收支帳目之登錄,並將登記表(如附件一)於翌日送交主管查核。
三、負責勤務會議場地之維護、清潔、水電管理、安寧秩序等事宜。
四、負責向使用人收取清潔費。
五、管理人員應將每日填寫之使用登記簿、清潔維護收入表(如附件二)及所收款項於每月五日前送交會計、行政室等單位。
六、管理人員應將使用人員會議場地使用規定及緊急避難逃生位置圖,置於會議場地明顯光亮處。
七、管理人員發現使用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者,管理單位應立即停止其使用,並依法處理:
(一)違背國家政策及法令規定。
(二)違背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
(三)有損場地與設備之虞。
(四)從事商業行為之活動。
(五)活動內容與申請主題不符或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六)婚喪喜慶、政治選舉或其他經管理單位認為不宜使用者。


第六條
會議場地使用時間如下:
一、八時至二十二時。
二、如有特殊事由,需延長使用時間,應經當日總執勤官核可。


第七條
已核准同意使用場地之單位,如欲變更活動項目或取消應於事前通知本局管理單位知照。


第八條
使用本會議場地及各項器材設備,請注意安全維護,不得變更既有設施,若因活動需要加置設備器材,使用後應立即拆除;布置及復原工作,由申請單位自行負責,如有毀損短缺,應負賠償責任。


第九條
使用本局各會議場地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室內之任何物品,請小心使用,使用後立即歸位,禁止攜出,並不得有毀損及遺失之情形。
二、各單位使用場地、設備應負維護責任,牆上不得以膠帶張貼任何公告及物品。如需變更現有布置時,應於事後恢復原狀。
三、各活動空間如使用完畢,須確實關閉電源、空調及窗戶,以節省電源。並請愛惜使用注意安全,維護週遭環境整潔。
四、室內嚴禁吸菸、嚼檳榔及口香糖,並不得高聲喧嘩,製造噪音影響安寧。
五、場地使用之單位,應隨時保持整潔,離開前應確實將桌面、地板擦拭整理乾淨及清理所遺留下的垃圾,隨手攜出丟棄,俾利其他單位接續使用,並將燈光、音響、風扇、
    冷氣、門窗等關閉上鎖,方可離去。
六、會議場地之空調、音響、資訊設備,請勿隨意操作變動,如有問題,請隨時向本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或所在地消防分隊連絡處理。
七、災害應變中心成立當日,使用五樓會議室之單位,應即由管理單位協助另覓會議場所辦理。


第十條
經費運作:
本局會議場地之經費,除整建及內部設備應編列預算支應外,餘以自給自足為原則;其收入除支付本局會議場地之必要費用外,全部結餘供充實內部設備及維護之用。
有關經費之收支,依法透列本局年度預算,並依照預算法及會計法等相關規定程序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