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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09:5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辦理各鄉(市)非都市土地違規查報業務督導考評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4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財開字第1030701340號 函
法規體系: 財政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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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督導考評本縣各鄉(市)公所辦理非都市土地違規查報業務之工作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督導考評方式如下:
    (一)本縣各鄉(市)公所辦理非都市土地違規查報時,應依「澎湖縣政府辦理非都市土地違規查報工作督導項目考核紀錄表」(如附表一)所列考核項目、考核內容及權重配分備具簿冊,受理本府考評。
    (二)本府辦理督導考評時,考評結果應記載於紀錄表,缺失事項除當場指正外,應彙集函請各鄉(市)公所限期改善,各鄉(市)公所並應將改善情形於期限內填具「澎湖縣○○鄉(市)公所非都市土地違規查報工作改進情形表辦理」報送本府(如附表二)。


三、第二點所列考評項目,考核內容及權重配分,得由本府配合當年工作計畫調整之。


四、督導考評時間由本府於每年六月、十二月間函各鄉(市)公所辦理之。

   
五、各鄉(市)公所經本府年度綜合考評後,評定分數在九十分以上者,主辦業務人員及主辦業務主管記功一次,評定分數在八十五分以上者嘉獎二次,評定分數在八十分以上者嘉獎一次,評定分數未滿八十分者,不予獎勵,並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協辦人員由各該鄉(市)公所依實際業務辦理情形,按前開獎勵標準降低一級辦理。
     (二)前開獎勵對象,應以實施督導考核年期已辦理非都市土地違規查
         報業務滿六個月以上者為限,未滿六個月者不予獎勵。
     (三)考評成績應併各鄉(市)公所依第二點改進情形表綜合評定後,由本府函請鄉(市)公所依權責辦理敍獎。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