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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7 05:0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社會工作員人身安全維護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5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社婦字第1031203385號 函
法規體系: 社政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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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保障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社會工作人員執行職務之人身安全,並建立相關安全維護措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社會工作人員:係指受本府聘(僱)用執行社會工作及社會福利業務之
        人員。
  (二)人身安全維護:係指存在於與社會工作人員因工作衍生有遭受騷擾、威脅、 攻擊、恐嚇、跟蹤或傳染疾病等直接或間接傷害其人身安全之虞的各種狀況之維護。
三、為維護社會工作人員人身安全,本府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辦理社會工作人員人身安全教育訓練,加強培育危機意識與應變能力。
  (二)對於本府及所屬社會工作人員執行職務之辦公環境應規劃設計相關人身安全措施。
  (三)辦公處所應與相關機關建立連繫機制,必要時得洽請轄區警政單位加強巡邏        。
  (四)其他對社會工作人員執行職務可能引起安全及健康之危害,應採取必要之預防及保護措施。
四、社會工作人員對具風險之個案或關係人進行訪視、會談或實地調查之前, 應進行評估,服務機關及社會工作人員並應注意、配合事項如下:
  (一)服務機關依其實際需求,提供執行職務之社會工作人員安全配備。
  (二)服務機關視情況指派人員陪同,或必要時,請求相關協助。
  (三)應製作書面紀錄,所取得之相關個人資料應予保密,非經本府之允許,不得公開之。
  (四)如現場有發生危害之虞者,社會工作人員視情況暫時停止執行職務,並立即通報服務機關,請求協助。
五、社會工作人員因執行職務有遭受威脅、攻擊或其他危害之時,應通報服務機關,服務機關接獲通報後,應立即指派人員陪同協助維護人身安全,工作事項如下:
  (一)服務機關接獲通報,應立即層報主管,並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有造成傷害或傷害之虞者,得協助請求相關單位提供必要之協助。
  (二)風險或危機程度重大者應由本府或相關單位成立專責處理小組,並以本府社會處處長或由其指派之人員為召集人,專責小組工作事項如下:
        1.評估危機事件危害程度,並提出安全計畫。
        2.適時對內外部利害關係人,就有關該危機事件之可能後果及處理方法,進行溝通。
        3.指定發言人對外說明,並應注意維護當事人隱私與權益。
六、社會工作人員因執行職務遭受威脅、攻擊或其他危害時,本府辦理下列處置:
  (一)對社會工作人員及其家屬進行關懷慰問,並提供所需之必要協助。
  (二)社會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或對於威脅、攻擊者追究相關民刑責 
        任,提供法律上協助。
  (三)社會工作人員因執行職務致罹患傳染病、身心受創等,提供後續相關醫療、心理諮商協助。
  (四)調查事故發生之原因,檢討改進相關維護措施。
七、本府為評估特定個案或關係人可能發生影響他人、自身安全或健康之風險,得函請相關機關提供該個案或關係人等相關資料。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