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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03:2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澎湖縣政府文化局補助民間團體及鄉市公所作業及管考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文演字第10337035392 函
法規體系: 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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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高預算編製及執行考核績效,爭取中央及縣府增加對本局之補助並依據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開源節流措施實施計畫之規定及
    本府補助民間團體作業要點,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規定以適用編列本局「公務預算/獎補助費/對國內團體之捐助/對團體捐助」及「公務預算/獎補助費/對地方政府之補助/對下級政府一般補助」預算科目經費之
    補助案為限。  
    前項預算科目之經費補助以辦理推動本縣文化、藝術相關活動為主。


三、政府立案民間團體及鄉市公所請求經費補助事項,由業務主管課受理、審查計畫,可行性覈實核計,並會請本局會計單位審查經費及支出用途,透列年度預算辦理,但屬政黨
    及協助上級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各項活動之人民團體則不予補助。


四、本局對於同一民間團體之補(捐)助金額,依「中央對台灣省各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第四點第六項第二款之規定,每一年度以不超過新台幣二萬元為原則;
    申請本局補助經費應先經核准後始得辦理執行(即計畫執行日不得早於本局案件受理日);同一請求補助案,應一次申請,不得分次提出申請。


五、本局對下列民間團體之補(捐)助,不適用第四點規定:
  (一)、依當年度預算已明定補助費編列標準之藝文團體。
   (二)、依本局演藝活動申請審查作業要點申請之演藝團體。


六、請求補助案如涉及財務或勞務之採購,應依預算法、政府採購法、公職人員衝突利益迴避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七、立案之民間團體及鄉市公所透過本局向中央單位或離島建設基金所申請之補助經費,則依中央單位或離島建設基金之規定核撥補助款。


八、民間團體補助案之申請方式及補助標準如下:
(一)申請補助應由各民間團體備函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計畫書內容包括辦理目的、方式、時間、地點、參加對象、主辦單位、承辦單位、經費來源、效益等;補助
      款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未經核定補助之項目,若有剩餘應依規繳回,以確實達到節流之目標,並防杜補助經費之濫用;經費概算表中項目、數量、單價、金額應力求
      明確詳盡,且於活動結束後,將原始憑證、成果報告及照片送本局備查。
(二)活動限於舉辦學術、藝術、文化等或配合中央政策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項目之相關活動;出國、赴台旅遊、觀摩、考察、人事費用、便餐、服裝及設備不予補助;亦不得以
      給付現金或購買物品方式直接贈與參加人員。


九、依第七點案屬民間團體及鄉市公所執行之計畫,本局得視需要成立審查小組,做資格及計畫書之審查並排定優先順序,再函報中央單位或陳報澎湖縣政府轉陳中央單位或離島
    建設基金複審,俟接獲複審結果,再以公文通知各民間團體及鄉市公所,其補助額度及應行注意事項。


十、本局各業務課應針對所經辦補助案,定期或不定期加強督導、查核受補助單位確實依核定計畫執行,並將補助款辦理情形於每季結束後五日內填報「澎湖縣政府文化局對民間
    團體及鄉市公所補(捐)助經費明細表」(格式如附件一)送本局兼會計彙整,作為日後補助之依據及查核。


十一、本要點陳奉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