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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8 16:2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零用金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4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澎府財支字第1000600534號 函
法規體系: 財政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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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零用金管理方式,依澎湖縣縣庫管理自治條例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零用金之用途範圍:零用金之用途以符合預算所列之零星支出及支用代辦經費為限,不得移作他用,除因實際需要事先報經機關學校首長核准外,其每筆最高限額為新台幣壹萬元整。
本府零用金因需求性質及零星付款方式與各機關學校不同,零用金支用範圍仍以預算內之經費為限。

三、各機關學校零用金計算基準及最高限額,由本府財政處(以下簡稱財政處)於年度開始,視實際情形核計如下:
(一)當年度預算所列全年度業務費三成除以十二個月計算,在新台幣三萬元以下者,以三萬元計,最高以新台幣二十五萬元為限。
(二)前款計算之額度,各機關因業務特殊需要或所屬分支機構無單位預算,需要專案核定零用金額度者,於年度開始時,檢具調整零用金額度申請表(附件一),申請分配無單位預算分支機構零用金額度,除附件一外,需再填具分配無單位預算分支機構零用金額度申請表(附件二),送由主管單位核轉財政處專案核定。
(三)為利業務推行,各機關於新年度縣總預算尚未完成審議核定頒布時,仍照前一年度之零用金額度先行提領支用。

四、各機關於會計年度開始時,由各機關學校在核定零用金限額範圍內,於歲出分配預算經常門之業務費用科目項下,簽具付款憑單,送由財政處庫款支付科辦理撥付。
各機關領用零用金,應設置備查簿逐筆登記,以便日後查核。

五、為確保公款安全,各機關得在當地縣庫代理機關或財政處核准代辦機關開立「零用金專戶」,專供存提依規定得領回轉發之各項費款(如零用金、員工薪津、子女教育補助費、學生公費、給養費等)。
前項透過零用金專戶領回轉發之費款,於簽開付款憑單時,應以「機關或學校全銜」為受款人並註明金融機構名稱、代號及帳號,由財政處庫款支付科以存帳或通匯方式存入各該零用金專戶。
專戶之簽證印鑑應由機關首長、主辦會計人員、主辦出納人員共同建立,並依「澎湖縣縣庫管理自治條例」專戶存管相關規定於函請財政處核准後開戶,並於開戶後將開戶日期、戶名及帳號函知財政處備查。
六、各機關在會計年度結束時,所領用之零用金,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已在零用金內支付之款項,如不屬於原領用零用金之支出科目者,應由支用機關簽具轉帳憑單,在規定縣庫帳務整理期限內,送財政處庫款支付科轉帳。
  (二)各機關結存之該年度零用金餘額,應於縣庫帳務整理期限內填具「支出收回書」繳還縣庫。

七、各機關零用金應由專人負責保管及支用,並確實依照「出納管理手冊」及「審計法」財務審計、核定財務責任等相關規定辦理,如有發生侵占挪用等情事,應由保管人員及其機關首長負賠償之責。

八、各機關零用金保管及支用情形,本府必要時得派員查核之。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