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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08:1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都市計畫乙種工業區申請設置一般旅館審查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府旅行字第1061100659號 函
法規體系: 旅遊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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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三款第二十一目規定,審查澎湖縣(以下簡稱本縣)都市計畫乙種工業區設置一般旅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縣都市計畫乙種工業區申請設置一般旅館,除都市計畫(說明)書及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本要點辦理。

三、都市計畫乙種工業區設置一般旅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客房數十六間以上。
(二)旅客主要出入口之樓層應設旅客接待處。
(三)使用土地總面積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百分之五,並以使用整棟建築物為限。
(四)應面臨十二公尺以上之道路。
 

四、在本縣都市計畫乙種工業區設置一般旅館應檢具下列書圖文件二份向本府申請核准: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之一)
(二)建築設計圖說,應包括:
1.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六百分之一):載明基地之位置、方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比例尺。
2.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載明基地之現況、方位、地號、境界線、建築線、建築物之配置、臨接道路之名稱及寬度。
3.各層平面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
4.地盤圖(比例尺不得小於六百分之一)。
(三)建築物為新建造之一般旅館,應具備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地籍圖謄本、建築線指定或指示圖、土地登記簿謄本、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土地係自有者免附)。
(四)既有合法建築物申請設置一般旅館,並應具備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及建築物使用執照、建築物使用同意書(建物係自有者免附)。
(五)申請人、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
 前項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建築線指定或指示圖、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及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以八個月以內取得者有效。

五、本府受理申請後,應即查核申請書附件(如附件一之一、一之二)及審查表(如附件二)所列事項。經審查核准設置者,通知申請人以核准函發文日為準,應於預登錄有效期限十二個月內,依建築法、都市計畫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取得建築執照,逾期重新申請。
前項核准內容變更,且不符第三點規定者,應依第四點設立程序重新  申請。

六、業者於申請建築物變更用途期間,有違反相關法令行為者,不得以已申請變更用途為由而免予處分。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