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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7 08:0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性騷擾防治審議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府社婦字第1121213462號 函
法規體系: 社政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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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建立防治性騷擾服務網絡,並提昇性騷擾防治服務品質,爰依性騷擾防治法第六條規定設澎湖縣性騷擾防治審議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設性騷擾防治審議會之任務如下:
(一)擬定性騷擾防治政策及法規事項。
(二)協調、督導及執行性騷擾防治事項。
(三)調查、調解、審議性騷擾案件及移送有關機關事項。
(四)提供被害人諮詢協談、心理輔導、法律協助、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五)推展性騷擾防治教育訓練及宣導事項。
(六)彙整及統計性騷擾事件各項資料。
(七)其他性騷擾防治事項。

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或副縣長兼任,並遴聘(派)委員十四人至十六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任之。
(一)本府教育處處長、本府社會處處長、本縣警察局局長、本縣衛生局局長、本府行政處法制專員。
(二)社會公正人士、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專家九人至十一人,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
前項女性代表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派) 之。任期內出缺時,由本府補聘 (派) ,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處副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會務;置幹事三至五人,由本府社會處及相關業務單位人員兼任,負責本會秘書作業。

五、本會每一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主席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六、本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七、本會決議事項得以本府名義送請有關機關辦理。

八、本會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發給出席費或交通費。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處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