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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6 22:1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4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120920904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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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一) 總統一百十年五月二十六日華總一義字第一一零零零零四九二三一號令公布「高級中等教育法」。
(二) 教育部一百十年六月三十日臺教授國部字第一一零零零六九七五一B號令修正發布之「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
(三) 教育部一百零八年十月九日臺教授國部字第一零八零一零七九三三B號令修正發布之「高級中等學校就學區劃定作業要點」。
(四) 教育部一百零五年八月三十日臺教授國部字第一零五零零九一八九零B號令修正發布之「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作業要點訂定應遵行事項」。
(五) 行政院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二日院臺教字第一零六零一九一二四七號函核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實施計畫」之高級中等學校及五專免試入學實施方案。

二、目的
(一)鼓勵學生五育均衡發展,開展學生多元智能。
(二)舒緩學生升學壓力,促使學生發展自我優勢。
(三)發揮教師專業能力,提高教師課程教學品質。
(四)強化學校辦學特色,增進學生適性學習發展。
(五)關懷不同地區學生,縮短城鄉教育資源落差。

三、招生對象
(一)本就學區及共同就學區國民中學畢業生(含應屆、非應屆、具同等學力資格、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以及就讀海外臺灣學校、大陸地區臺商學校、於國外或大陸地區就讀欲返國就學並取得學歷認證,且設籍本就學區內之學生。
(二)非本區各公私立國民中學畢業生,但具以下四種特殊情形之一且未參加他區免試入學之學生,經本區免試入學委員會審核通過者得參加本區免試入學:
1.學生就讀或畢業之國民中學學籍所在免試就學區,未設置學生適性選擇之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群別或產業特殊需求類科者。
2.學生因搬家遷徙。
3.學生在國中階段跨區就學,惟未遷移戶籍,並計畫返回原戶籍所在地就讀學校。
4.其他經核定之特殊因素。
 (三)外國籍及大陸地區學生依相關規定辦理免試入學事宜。

四、組織與任務
(一)「澎湖區高級中等學校入學推動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推動工作小組)
1.組織成員
由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籌組,本府教育處處長擔任召集人,教育主管機關代表一人、本府教育處代表三人、本縣高級中等學校代表(含各入學委員會主委學校)四人、國民中學代表五人、家長團體代表一人、教師組織代表二人及學者專家代表一人等共同組成。
2.組織任務
(1)擬定本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作業要點」,經澎湖縣教育審議委員會通過,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後公告實施。
(2)規劃本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之分年度目標值、招生比率、推動策略及作業流程等。
(3)議決比序項目積分審查之爭議。
(4)研議其他有關免試入學推動之事項。
(二)「澎湖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免試入學委員會)
1.組織成員
由本府、教育主關機關代表、本區各高級中等學校校長、教務主任、國中校長、教師組織、家長團體代表等組成。
2.組織任務
辦理本區免試入學相關事宜,並研議各校免試入學名額比率。
(三)「高級中等學校招生委員會」
1.組織成員
由各高級中等學校分別籌組。
2.組織任務
研議各校提供免試入學名額,將資料送請本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委員會彙整,報各校之主管機關核准後,載明於簡章並公告。
(四)「生涯發展教育工作執行委員會」
1.組織成員
由本區各國中分別成立。
2.組織任務
(1)負責推動各校生涯發展教育,依學生能力、性向、興趣及各項測驗結果、教師平時之觀察及試探活動紀錄,給予學生適性輔導。
(2)提供學生及家長升學選擇之規劃建議,以作為其免試入學之選校參考。

五、免試入學比率
(一)本區免試入學總名額,應佔核定招生總名額百分之八十五以上;除體育班、藝術才能班及實用技能學程外,各校提供免試入學名額比率至少須達該校核定招生名額之百分之五十。
(二)為促進區域教育機會均等,鼓勵就近入學,或照顧弱勢學生就學權益,由本區高級中等學校,於衡酌國民中學校數、畢業班數或人數等因素後,得辦理優先免試入學,其招生名額比率及實施辦法,由各招生學校之主管機關另訂之。

六、作業流程
(一)報名方式:採線上報名並兼採繳交書面報名表件方式辦理。
(二)辦理學校:本區各高級中等學校。
(三)辦理程序
1.本區免試入學以一次分發入學為原則,各高級中等學校未招生額滿之名額,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免試續招。
2.同時參加免試入學及特色招生,並均獲錄取者,應擇一學校報到。
(四)辦理方式
1.各國中之「生涯發展教育工作執行委員會」,依學生能力、性向、興趣及各項測驗結果、教師平時之觀察及試探活動紀錄,給予學生適性輔導。並於九年級下學期(每年五月)提供學生及家長升學選擇之規劃建議,以作為其免試入學之選校參考。
2.為兼顧學生審慎選填志願及提高免試入學媒合成功率,學生報名免試入學,可選填十四個志願科別,惟僅第一志願序至第五志願序列入積分,第六個志願科起不予列入積分。
3.為使報名、比序及資料彙整等作業更公平、公開,線上報名作業請
各國中逐項填(匯)入並檢查各項相關資料後,由本區免試入學委
員會負責審查。
(五)比序項目及運作模式
依法免試入學不得訂定入學門檻或條件,且除得以國中學生在校健康與體育、藝術、綜合活動、科技等學習領域評量成績及格與否作為比序項目外,其他在校學習領域評量成績均不得採計。(一百零七學年度以前入學國民中學者,採健康與體育、藝術與人文、綜合活動領域三個領域。)其辦理方式如下:
1.當參加免試入學學生之申請人數,未超過主管機關核定學校之招生名額,全額錄取。
2.當該科申請人數超過主管機關核定學校之招生名額時,依本區免試入學比序項目積分對照表(附表一)之比序項目進行比序。
3.附表一所列各項比序項目積分結算日由本府教育處另訂之。
4.比序順序如下:
(1)第一順序:按比序項目積分進行加總,依學生之總積分進行比序。
(2)第二順序:第一順序比序同分,則依志願序積分進行比序。
(3)第三順序:第二順序比序同分,則依品德服務總積分進行比序。
(4)第四順序:第三順序比序同分,則依多元學習表現總積分進行比序。
(5)第五順序:第四順序比序同分,則依國中教育會考成績總積分進行比序。
(6)第六順序:第五順序比序同分,則依序為會考「考試科目」換算積分之得分:依序為國文、數學、英語、社會、自然、寫作測驗進行比序。
(7)第七順序:第六順序比序同分,則依序以國文、數學、英語、社會、自然教育會考成績標示(A++、A+、B++、B+)進行比序。
(8)第八順序:第七順序比序同分,則依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之順序比序。
經上開順次比序後仍超額時,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增加錄取名額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七、法律授權訂定升學優待辦法之特殊身分學生,包含原住民學生、身心障礙學生、蒙藏學生、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僑生及退伍軍人等,其免試入學優待依相關特殊生升學優待辦法處理。

八、符合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者,依照本區比序項目積分對照表採計規範計分。

九、非應屆國中畢業生得向本區免試入學委員會提出申請參加免試入學,參加當年度國中教育會考,並採計其國中就學期間之成績或紀錄,採計分數由本區免試入學委員會審查認定之。

十、轉學生參加各該區免試入學時,其比序項目,由轉入學校就其轉出國中原有之學習表現或紀錄,本從優從寬原則加以認定。

十一、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採計原則:
(一)依照本區比序項目積分對照表採計規範計分。
(二)前開採計之計分認定及作業等事宜,由個人式、團體式或機構式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負責人配合設立學籍之國中辦理,並由該設籍之國中匯入系統。

十二、本作業要點經澎湖縣教育審議委員會通過,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後公告實施,自一百十三學年度起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學生適用之。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