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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8 13:5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1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413004532號 令
法規體系: 建設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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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澎湖縣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核發事宜及收費,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特訂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業務單位為本府建設處


第三條   
申請人依本標準申請核發證明書者,應填具申請書向本府建設處以書面提出申請,並繳納行政規費,每一份限填一個地段,郵寄送達案件以普通掛號信處理。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之使用分區係依據已公告實施之都市計畫圖及地籍圖核發,僅供參考之用,如有誤差,應依現有地指示(定)建築線及公告圖為準。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係以都市計畫分區使用發布實施,並已套繪地籍圖者為依據,如地籍圖上分界線不明確,應俟地籍測量分割後再行申請核辦。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係就申請地號查核使用分區,如須瞭解申請土地是否涉及特殊使用規定,如以整體開發方式及公共設施負擔比例之規定或其他有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如使用類別、使用性質、建蔽率、高度、前後院側院及開發限制等之其他限制規定,應另行洽主管機關查詢。


第四條   
前條第一項規費之收費基準,每份證明書以一個地段為單位,土地在五筆以內者,每份收費新臺幣二百元,土地超過五筆者,除 依前款收費外,每增加一筆加收新臺幣四十元。每一申請案之土地筆數不得超過五十筆;不同地段土地並應分別申請及計價收費。
前項收費標準,如有調整之必要,依規費法第十一條之規定辦理。
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因辦理業務需要申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者,得依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一款免徵規費。


第五條   
依本標準核發之證明書有效期間為六個月。前項期間內,因都市計畫變更或地籍異動致與原證明內容不符時,證明書自動失效,核發機關得不另行通知申請人。


第六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起施行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