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依本縣國民中小學辦理學校午餐工作要點第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輔導考核目標:
(一)輔導改進供應學生午餐技術及營養教育實施方法。
(二)發現工作缺點即時指導改正,並協助解決工作之困難。
(三)考核辦理營養教育及供應午餐工作之成果。
三、輔導考核對象:
本縣辦理學校午餐工作國民中小學。
四、輔導考核方式:
(一)定期:由輔導考核小組人員(衛生局、環保局、教育處督學二名、體健科科長)於每學年至各校輔導考核,依輔導考核報告表(如附表)評定其執行成效,並提報本縣學校
衛生委員會會議審核後予以獎勵。
(二)不定期:由本縣學校衛生委員會、輔導考核小組或本府教育處學校午餐承辦人員至各校輔導考核,其執行情況得列為年度輔導考核之參考。
五、考核成績等級:
(一)九十分以上者為特優。
(二)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為優良。
(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為良好。
(四)未滿六十分者為不合格。
(五)當學年度有午餐中毒或經衛生局抽驗午餐不合格者…等影響午餐品質事件者,視輔導改進情形酌增減成績。
六、獎勵標準:
(一)特優:校長、午餐秘書各記功一次,其他對營養教育有功之協辦午餐工作人員,依本要點規定名額各記嘉獎一次。
(二)優良:校長、午餐秘書各記嘉獎二次,其他對營養教育有功之協辦午餐工作人員,依本要點規定名額各記嘉獎一次。
(三)其他列為良好之學校承辦午餐工作人員,為獎勵其學年辦理午餐工作之辛勞,依本要點規定名額各記嘉獎一次,惟學校考列不合格者,校長申誡一次,教師不予獎勵,並應
立即召開檢討改進會議,一個月內將改善情形報府核備。
(四)獎勵名額:四十班以上者,獎勵十名;三十九班以下十八班以上者,獎勵八名;十七班以下十三班以上者,獎勵六名;十二班以下七班以上者獎勵五名;六班以下者獎勵
四名。以上所列名額包括校長及午餐秘書在內。
七、辦理副食品聯合採購之承辦學校,校長及承辦人員另加計小功乙次。
八、本輔導考核所需差旅等費用,得由本府學校午餐經費項下編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