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07:3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高齡友善城巿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2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府授衛保字第1123303658號 函
法規體系: 衛生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長者健康,並讓高齡者在心理、生理與社會各方面得以適化,積極推動本縣長者健康促進與照護工作,並努力營造一個兼容增進活躍老化且無障礙的城市,特成立本縣高齡友善城市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 本縣高齡友善城市之各項工作需求評估及整體性服務之規劃事項。
(二) 本縣高齡友善城市各項工作計畫之研議與執行。
(三) 健全服務人力培訓,促進服務專業化。
(四) 全面提升高齡者之照顧與服務品質,協助高齡者資源運用,並保障服務高齡者權益。
(五) 整合公部門與民間組織之高齡者照護服務資源事項。
(六) 共同推動與營造「敬老、親老、不老、無礙、暢行、連通、安居、康健」的高齡友善城市。
(七) 其他有關高齡友善城市業務發展及改善計畫之研擬、推動與宣導、協調等事宜。

三、 本委員會置委員二十至二十四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副縣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以下人員派(聘)兼之:
(一) 本府民政處、建設處、教育處、工務處、旅遊處、社會處、行政處、警察局、消防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農漁局、文化局及公共車船管理處之局(處)長共十四人派兼。
(二) 老人福利相關學者或專家四至八人。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本府各局處主管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餘任期出缺時,應予補聘(派)之,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本委員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四、 本委員會置執行祕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日常事務;並置幹事若干人,由本府各局(處)首長依權責辦理。

五、 本委員會每年召開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 本委員會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正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七、 本委員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但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之委員如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八、 本委員會決議事項,應送請相關機關(構)或團體參考或辦理。

九、 本委員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