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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8 18:3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建築物施工中發生公共安全事件處理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8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89)澎府建管字第43977號 函
法規體系: 建設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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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築物在施工中發生公共安全事件時,起造人、承造人除應立即停工,並報請主管建築機關備查外,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負責人應確實檢查,監造人應逕行鑑定,
    鑑定之情況依左列規定辦理。
    經鑑定不危及公共安全者,經報請主管建築機關核備後,准予繼續施工。
    經鑑定有危及公共安全者,監造人應即通知承造人及起造人改善加強防護或協調修護賠償,其已達不危及公共安全程度者,並經報請主管建築機關核備後,准予繼續施工。
    如承造人及起造人不依指示辦理,監造人應即報請主管建築機關依建築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處理。


二、建築物施工中發生毀損糾紛,當事人得委託建築師公會或專業技師公會鑑定其責任、安全及修護費用並代為協調,如協調不成,主管建築機關得指示當事人,聲請建築爭議
    事件評審委員會評議,或由當事人逕行循司法途徑解決,其起造人、設計人、監造人、承造人之行政責任併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之連帶責任,由主管建築機關依權責認定
    處理。


三、建築物施工中發生之毀損糾紛協調不成或當事人不服評議者,主管建築機關根據公私鑑定機構鑑定結果,如不危及公共安全,且當事人願先行就鑑估之修復費經提存法院者,
    得准予繼續施工。


四、本要點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實施。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