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05:2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文化局辦理澎湖縣作家作品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1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澎文圖字第號 函
法規體系: 文化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宗旨:蒐集地方文獻,充實縣籍作家資料檔案,以供研究參考,並推廣文學創作風氣,提升本縣藝文水準。


二、指導單位:澎湖縣政府


三、主辦單位:澎湖縣政府文化局


四、徵稿對象:
 (一)凡本籍或曾設籍澎湖縣者。
 (二)目前於澎湖縣就學、工作一年以上者。
 (三)以未曾出版者為優先考量,已出版之作家,隔年得以不同類別作品再參加徵選。


五、作品內容規定:
 以作家未出版之新詩、散文、小說、報導文學等現代文學作品之創作為主。
 1.新詩:行數及頁數不拘,出版頁數以菊16開(約21 ×15公分)150頁以上為原則。
 2.散文:篇數不拘,總字數7萬至9萬字之間。
 3.小說:篇數不拘,總字數7萬至9萬字之間。
 4.報導文學:篇數不拘,總字數7萬至9萬字之間。


六、作品產生方式:由主辦單位邀請學者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經評選通過後印製出版。


七、獎勵:
 (一)入選者本局贈送每人新台幣1萬元獎勵金,不另支給稿酬。
 (二)作品出版後,贈送作者作品集10套及個人著作200本。


八、附則:
 (一)參選作品請自行留底,恕概不退件。另來稿影印模糊致辨識困難者,恕不收件;字數不合規定者,將不列入評選。
 (二)入選者須配合校對作品,不另支付校稿費。
 (三)參選作品不得抄襲他人作品或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如有著作權法糾紛涉訟,經法律程序敗訴確定者取消入選資格並追回獎勵金,損害第三人權利者,由作者自行負責
       法律責任。
 (四)參加稿件與原刊載之報章雜誌社之著作權問題,作者應自行負責。
 (五)為使作品能廣為流通,並提供研究使用,本局第一版印製1,000冊(套)除贈送相關單位外得予展售,作者不得異議,再版時依著作財產權授權契約書規定辦理。
 (六)得獎作品之作者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並授權澎湖縣(代表機關澎湖縣政府文化局)於該著作之著作存續期間,以各種方法,不限地域、時間、內容加以利用,
       轉授權他人利用該著作之權利,包括轉製可攜式文件檔、網際網路傳輸下載、轉存於光碟片、由電子檔印製紙本、掃描封面、製作內容預覽、調整定價等。著作人不得撤銷
       此項授權,且澎湖縣(代表機關澎湖縣政府文化局)不需因此支付任何費用。
 (七)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者,得隨時修正補充之並另行公告週知。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