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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07:3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澎湖縣政府強化內部控制實施方案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4 月 14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府主歲字第1091605836號 函
法規體系: 主計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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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為合理確保達成政府施政目標,維護財物及資料安全,減少人為缺失所造成之損失及降低錯誤與舞弊之可能性,以健全財務紀律,特訂定本方案。


二、本方案以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為實施對象。


三、本方案推動單位包括:
  (一) 本府成立澎湖縣政府內部控制推動及督導小組,負責  推動內部控制制度,並督導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落實執行。
  (二) 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分別組設內部控制專案小組,負責推動及執行內部控制相關工作。
  
四、本方案推動策略及分工如下:
  (一) 本府內部控制推動及督導小組:
    1、辦理內部控制(含內部稽核)教育宣導,對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首長、副首長等說明內部控制之重要性、實施作法,獲取共識及支持。
    2、審議強化內部控制實施方案、政府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原則及政府內部控制監督作業要點等。
    3、督導本府及一級機關落實執行內部控制作業。
    4、審議政府內部控制考核結果及重大績效案例。
    5、審議本府及一級機關提報內部控制(含內部稽核)作業落實執行情形,包含已獲致具體成效,可供其他機關借鏡等案件。
    6、備查內部控制制度共通性作業範例等。
    7、審議或備查本府及一級機關提報檢討內部控制(含內部稽核)作業所發現之重大缺失及督導改善情形。
    8、審議或備查內部控制其他相關事項。
(二)本府財政處、行政處、人事處、政風處、工務處及主計處單位(以下簡稱各權責單位):研訂內部控制制度共通性作業範例(分工如附表),提報本府內部控制推動及督導小組備查。
(三)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
    1、機關首長:對推動及落實內部控制作業負最終責任。
    2、由副首長以上人員擔任召集人,指定內部各單位主管組成內部控制專案小組,辦理下列事項:
     (1)辦理內部控制作業教育訓練。
     (2)檢討強化現有內部控制作業。
     (3)整合檢討個別性業務內部控制作業。
     (4)參採各權責單位所訂內部控制制度共通性作業範例等,並審視個別性業務之重要性及風險性,訂定合宜之內部控制制度,其中二級機關及學校應報送上級機關備查。
    3、規劃及執行內部控制制度自行評估作業。
(四)本府及一級機關有所屬者:除辦理前款所列事項外,並辦理及督導下列事項:
    1、辦理內部控制作業宣導,對所屬首長說明內部控制之重要性、實施作法,獲取共識及支持。
    2、內部控制缺失涉及跨部會業務,應主動與相關權責機關進行溝通協調,必要時得提報本府內部控制推動及督導小組,以釐清權責及問題所在,並儘速檢討改善。
    3、督導所屬機關訂定內部控制制度,屬性質相同者,得為一致規定,或指定所屬機關統一訂定。
    4、督導所屬審視業務之風險性及重要性,得訂定內部控制監督作業相關規定,屬性質相同者,得為一致規定,或指定所屬機關統一訂定。
    5、督導所屬機關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工作。
    6、彙整本府及一級機關(含所屬機關)下列辦理情形,提報本府內部控制推動及督導小組:
     (1)檢討現有內部控制作業,所發現之重大缺失及督導改善情形。
     (2)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含內部稽核)作業情形,包含已獲致具體成效,可供其他機關借鏡等案件。

五、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依本方案辦理內部控制(含內部稽核)工作情形應予以評核,其評核方式另定之。


六、執行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年度預算支應。


七、本縣各鄉市公所除已依現有法令規定訂定內部控制制度者,應加強落實辦理外,準用本方案之規定。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