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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8 20:0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諮詢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9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府社婦字第1061206880號函
法規體系: 社政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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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辦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條第四項規定,為協調、研究、審議、諮詢與推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政策,設置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政策之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事項。
(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工作之業務發展、整合規劃事項。
(三)其他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及相關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召集人由縣長擔任,副召集人由副縣長擔任,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與本會業務密切相關之各單位主管、地方法院或檢察署代表、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遴聘(派)之。
前項委員,其中任一性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學者專家、民間團體代表之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如有異動,則直接由新任之人選接替其職務,本會不再另發聘書。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處處長擔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日常事務,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召集人就本府人員派兼之。

五、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召集人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副召集人一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六、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或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除召集人外,如因故未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七、本會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八、本會決議事項,應經縣長核定後,送請相關機關、機構、團體參考或辦理。

九、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本府以外之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處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