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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05:3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辦理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補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6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社字第1070904990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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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規定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



二、實驗教育辦理方式:
 (一) 個人實驗教育:指為學生個人,在家庭或其他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
 (二) 團體實驗教育:指為三人以上學生,於共同時間及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
 (三) 機構實驗教育:指由學校財團法人以外之非營利法人(以下簡稱非營利法人)設立之機構,以實驗課程為主要目的,在固定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



三、本府受理實驗教育申請期程:
 (一) 擬由上學期起辦理:每年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
 (二) 擬由下學期起辦理:每年四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
 (三) 受理申請資訊及相關表單公告本府教育處網站。



四、申請實驗教育方式:
 (一) 依據本條例第四條至第六條之規定,申請適用對象應於申請期限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實驗教育計畫向本府提出申請。
 (二) 本府於受理申請後,審查標準如下:
     1、 申請表單填寫及檢附資料之完整性。
     2、 計畫內容之合理性、可行性及預期成效。
     3、 申請者相關教育責任。
 (三) 若有得補正事項時,應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受理前項申請之日起算二個月內,由本府召開審議委員會並作成許可與否之決定,必要時得
      延長一個月,並通知申請人。



五、本府為審議實驗教育申請許可、變更、續辦及其他實驗教育相關事項,組成澎湖縣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 審議實驗教育,參酌本條例第十二條應考量之
    因素作成准駁之決定,其委員組成如下:
 (一) 委員組成:
     1、 教育行政機關代表。
     2、 專家、學者代表。
     3、 校長及教師組織代表。
     4、 具有實驗教育經驗之校長或教學人員。
     5、 實驗教育家長代表、本人或子女曾接受實驗教育者。
     6、 實驗教育相關團體代表。
 (二) 審議會得由本府視情況邀請申請人或其推派提出申請之代表、及所屬學籍學校派員出席說明。



六、實驗教育計畫通過期程由審議會依個案決議之。



七、申請學生之原設籍學校應視實驗教育學生及家長之實際需要,協助辦理下列事項:
 (一) 提供學校親職教育課程或學校圖書館資源。
 (二) 協助學生購買學校選用之教科書。
 (三) 提供家長教材教法諮詢,並適時給予輔導。
 (四) 通知實驗教育之學生得參與學校定期評量及其他學習評量。但評量成績不列入畢業成績獎項評比。
 (五) 提供學生施打疫苗及相關檢查之訊息。
 (六) 依規定收取平安保險費及其他代收或代辦費用。
 (七) 學生得向學校申請使用與實驗教育教學相關之設施設備;設施設備之申請程序及使用,依學校相關規定辦理。
 (八) 提供家長相關升學輔導資訊。



八、辦理團體實驗教育及機構實驗教育者,應於每學期開學二星期內,提交學生名冊至學生所設學籍學校,由設籍學校報本府備查。



九、未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取得學籍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就課程教學、成績評量、活動參與等相關細項,與高級中等學校擬定合作計畫,並得由學校報主管機關許可後進行合作;
    另得由辦理實驗教育之申請人造冊報請本府發給學生身分證明,使其享有同一教育階段學校學生之各項福利及優惠措施,並據以平等參與各類競賽;
    另依據本條例第十九條,向本縣申請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補助學費。



十、辦理個人實驗教育、團體實驗教育及機構實驗教育者應於每學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提出學生學習狀況報告書,為期三年以上之實驗計畫於計畫結束當學年應併提出實驗教育
    成果報告書,屬國民教育階段者,報本府備查;屬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者,報本府核定。



十一、為瞭解實驗教育辦理成效,每學年度由本府邀集審議委員會代表,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訪視或成效評鑑,訪視項目如下:
 (一) 課程教學與教材運用。
 (二) 學習評量成效。
 (三) 教學資源運用。
 (四) 教學特色。
 (五) 團體或機構實驗教育者之場地、師資、財務規劃及收費情形。
 (六) 其他相關事宜。



十二、本規定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教育處另定之。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