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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7 06:2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都市更新認定公有土地一定規模及特殊原因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913052581號令
法規體系: 建設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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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第三條  
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四項所定一定規模,指實施者擬訂報核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其範圍內之公有土地面積合計達一千六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且占更新單元土地總面積比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前項公有土地面積及比率之計算,不包含公共設施用地面積。


第四條   
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四項所定特殊原因,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公私共有土地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或占更新單元土地總面積比率達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公有土地已出租或被占用之面積合計達公有土地總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上。
 三、公有土地承租戶或占用戶合計達十五戶以上。
 四、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數合計達三十人以上。
 五、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數合計達三十人以上。
 六、公有土地及建築物另有合理之利用計畫,確實無法併同實施都市更新事業。
 七、其他經評估難以由本府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實施都市更新事業。


第五條   
依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四項規定由本府主導之都市更新事業,如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府得不再主導辦理:
 一、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未能於本府所定期限內擬訂報核。
 二、由本府或經本府同意之其他機關(構),以公開評選方式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為實施者實施都市更新事業,經公開評選程序達二次以上,仍無法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為
     實施者。
本府依前項規定不再主導之都市更新事業,應於本府及該都市更新事業範圍所在地之區公所公告欄公告三十日。


第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