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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流通收費基準
民國 109 年 06 月 20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依內政部「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流通作業要點」訂定本收費基準。

二、有行使司法調閱權之機關、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因業務需要經核可或其他依法令規定免費申請者,免予收費。

三、電子資料之提供以段為單位,其收費基準如下:
(一)測量資料之地籍圖以宗地筆數為計價單位,總筆數未達一千筆者,
以一千筆計,每筆收費新台幣一元。
(二)測量之圖根點以點數為計價單位,總點數未達十點者,以十點計,每點收費新台幣二十元。
(三)登記資料之收費,以資料輸出之錄為計價單位,總錄數未達一千 錄者,以一千錄計,每錄收費新台幣○.五元。
(四)地價資料之收費,以宗地筆數為計價單位,總筆數未達一千筆者,以一千筆計,每筆收費新台幣○‧○一元。
(五)總價尾數未滿一元者,以一元計。

四、電子資料以磁性媒體方式提供,除依第三條規定收費外,並依下列規定酌收工本費:
(一)1.44MB磁片每片新台幣三十元。
(二)光碟片每片新台幣一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