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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歷史建築(傳統古厝)維護及再利用獎助辦法
民國 105 年 03 月 0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1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在地文化資產守護,鼓勵民眾參與歷史建築之修復及再利用,以及考量傳統古厝內之傳統工藝或技藝之保存,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以及地方制度法第十九條訂定本辦法。

 

2   

本辦法所稱傳統古厝,為本縣具歷史性之建築物,包括一落二櫸頭、一落四櫸頭、一落六舉頭、三落大厝及洋樓。

 

3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承辦機關為本府文化局。

 

4   

本縣已登錄公告且未申請其他修復及再利用獎助之私有歷史建築,及經澎湖縣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審議,認定值得保存之傳統工藝或技藝並列冊追蹤者,得依本辦法申請補助修復之工料經費。

 

5   

為辦理本辦法獎勵補助事項之審查,本府設「澎湖縣歷史建築(傳統古厝)維護及再利用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秘書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文化局長兼任;委員九人由學者、專家及本府建設、工務、旅遊等單位副主管兼任。
審查委員會於召開前設審查小組協助審查申請案,就各項資料分別由業務單位依專業審查,其成員由文化、建設、工務、旅遊、財政、農漁等業務單位及學者專家共同審查。

 

6   

審查委員會職責如下:

一、依本辦法第六條及第八條申請補助提案之審議事項。

二、依本辦法第六條及第八條核定補助及獎勵金額。

審查委員會為執行前項職責,必要時得實地勘查、諮詢。

 

7   

本辦法補助標準依歷史建築之維護、再利用工程規模,以每平方公尺補助二萬元(含附屬建築)為原則,最高補助三百萬元為限,不足款項由申請人自籌,且不得分次申請。

修復項目,包括屋頂、壁體與構架、地坪與基礎及其他子項目,其補助上限比例如下:

一、屋頂補助上限,最高不得超過前項補助基準之三分之一。

二、壁體與構架補助上限,最高不得超過前項補助基準之三分之一。

三、地坪與基礎補助上限,最高不得超過前項補助基準之六分之一。

四、其他部分補助上限,最高不得超過前項補助基準之六分之一。

形制別具、裝飾繁複或情形特殊者,其全案補助金額得由審查委員會就個案比照第一項規定上限酌予提高補助,惟不得逾二成。另經審查委員會同意者,其子項目之補助上限得不受前項比例規範。

與社區組織、學術機構、非營利團體合作採行點工購料方式,並聘任澎湖在地傳統匠師全程擔任修復執行,經審查委員會認定具教育意義之案例,其補助金額得依第一項規定酌予提高,惟不得逾二成。

第三項、第四項之提高成數,合計不得逾三成。

 

8   

依本法第四條認定為傳統工藝或技藝之部分項目並列冊追蹤者,依歸類為屋頂、壁體與架構等,其補助上限,最高不得超過前條修復項目所定補助基準六分之一;其他部分補助上限,其補助上限,最高不得超過前條所定補助基準十二分之一。(地坪及基礎不予補助項目)

前項修復項目合計最高補助一百萬元為限,不足款項由申請人自籌,且不得分項分次申請。

 

9   

依本辦法申請修復獎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送本府文化局初審後送審查委員會審查:

一、申請書及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土地登記簿及地籍圖謄本。

三、全體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之同意書及獎助切結書。

四、修復計畫書(包括目前屋況、建築物位置圖、平、立、剖面圖、外觀及內部主要項目照片、工程修復設計圖及細部大樣、修復方式及特殊性、工程修復設計圖、工程修繕估價書【附數量計算式】、修復期程、匠師名冊。)並應經建築師簽證,且未來施工仍應委託營造廠承作。

五、歷史建築修復工作之規劃設計、監造應委由建築師簽證(附相關證明影本);工程施工仍應委託營造廠承作並需具有文化部認定之傳統匠師施作(附相關証明影本)。

六、屬傳統工藝或技藝之修復工作,其核定金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得免委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委託營造廠承作;惟仍應委由具有文化部認定之傳統匠師施作(附相關證明影本)。

七、活化再利用計畫書。

 

10   

申請獎助案件經審查委員會審查核可後,由本府發給「澎湖縣私有歷史建築修復及再利用獎助證明書」,載明核定補助金額,並函知所轄鄉市公所。申請人應依計畫書執行之,補助金額分期撥付,並於施工期間接受文化局派員查核。

 

11   

本辦法補助經費分三期核撥:

一、第一期撥款:申請案件經審查委員會審核通過,其補助項目委託或發包完成簽訂營造合約並報開工後,經與文化局簽定獎助契約書並派員勘驗後,撥付百分之三十。

二、第二期撥款:依獎助契約書規定之竣工日四十五天內,應檢具工作報告書(含施工過程紀錄、詳細竣工照片及電子檔等)、獎助證明書、影像紀錄等資料送經文化局派員會同審查委員勘驗後,送經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者,撥付百分之六十。

三、第三期撥款:提報後續管理維護計畫,並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適度開放大眾參觀;確依活化再利用計畫辦理,經文化局派員查證屬實,撥付尾款。

 

12   

補助經費核發後,非經審查委員會審核通過,不得任意改變建築物之修復形貌。

 

13   

本府得依本縣維護地方傳統古厝建築審議暨評鑑原則,公開定期評鑑依本辦法獲得補助並經執行完成之案例,擇其成效較佳者,頒給獎狀、獎牌等,並公開表揚。

 

14   

申請人違反文化資產保存法及本辦法有關修復事項者,本府得撤銷其獎助資格並收回已核撥之部分或全部獎助經費,如拒絕歸還,得依法強制執行之。

 

15   

接受本府獎助之歷史建築,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適度開放大眾參觀,並應符合原提活化再利用計畫書之用途。

 

16   

本辦法之獎助經費、件數及申請時間,由本府編列預算或申請中央補助預算公告辦理。

 

17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