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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二三級離島未設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就近入學獎助辦法
民國 106 年 02 月 18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1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昇澎湖縣(以下簡稱本縣)教育水準,配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實施,獎助離島地區至馬公本島就讀之學子其勤學奮發之精神,特訂定本辦法。

2    

本縣二三級離島未設高級中等學校,就近至馬公本島接受高級中等教育之學生,由本府發放獎助金鼓勵就近在地入學。

3    

申請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學生本人於九十七年一月一日前已設籍本縣未設高級中等學校之二、三級離島,必須升學接受高級中等教育之學生,其戶籍未曾遷出者。
二、九十七年一月一日後出生之學童,於出生戶籍登記時,即隨父、母或監護人同時設籍於本縣二、三級未設高級中等學校之離島,且為原始設籍、中途未曾遷出該離島者。 
三、學生本人實際就讀本縣未設高級中等學校之二、三級離島國中小學滿九年且具證明者。
四、符合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學生本人戶籍中途因故需遷至本縣老人之家少年教養所者。
五、符合前四款規定之一且重讀之學生。
前項第一款九十七年一月一日後學生本人戶籍曾遷出、復學之休學生、就讀進修學校或具有工作收入之學生不得申請。

4    

申請時間及文件如下:
一、合於奬助資格學生均得於學期開學後提出申請,上學期九月底前、下學期三月底前,逾期未申請視同放棄。
二、申請時應提出申請書,並檢附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正反面影本、學生證影本或二、三級離島國中小在學證明等文件。
前項第二款應具備之文件格式,由本府教育處另定之。

 

5    

獎助費用補助額度如下:
一、二級離島:設籍於桶盤、虎井、吉貝、鳥嶼、望安、將軍、七美等離島之學生,每學期補助新臺幣三萬元整,每學年度補助新臺幣六萬元整。
二、三級離島:設籍於員貝、大倉、花嶼、東嶼坪、西嶼坪、東吉等離島之學生,每學期補助新臺幣三萬五千元整,每學年度補助新臺幣七萬元整。

6    

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如下:

一、每學期申請時間結束後,由本府教育處承辦人員依申請人所附文件進行資格審查作業。

二、符合獎助費用受領資格者,由本府教育處彙整申請人相關文件進行後續請撥事宜。

三、不符獎助費用受領資格者,由本府教育處函復申請人。

7    

經費請撥程序如下:由本府教育處彙整符合獎助費用受領資格之申請人相關文件後,移請主計處辦理經費請撥事宜並逕付申請人帳戶。

 8    

本府得隨時督導及考核。

督導考核人員由本府教育處業務相關人員組成,如有需要得另邀相關單位人員參與。

9    

本辦法經費來源由縣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10    

本辦法自一百零二年二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四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