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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選拔表揚績優工友要點
民國 109 年 08 月 07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表彰恪盡職責服務熱忱之工友,以激勵工作士氣及提高工作績效,特依行政院「工友管理要點」第三十點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工友係指本府及所屬各機關(構)學校、鄉市公所、鄉市民代表會技工、駕駛及工友(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工友)。
三、擔任各機關學校工友三年以上,且在前一年 (一月至十二月) 內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推薦為模範工友:
    (一)負責盡職,服務認真,有具體事實者。
    (二)愛護公物,撙節公帑,有具體事實者。
    (三)操守廉潔,足為表率。
    (四)搶救重大災害或消弭重大意外事故,奮不顧身,處置得宜,對維護生  
        命、財產有重大貢獻者。
    (五)對上級交辦或委辦事項,圓滿達成任務,有具體事實者。
    (六)其他在工作或操守方面有重大具體之優良表現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推薦為模範工友:
    (一)最近三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或平時考核申誡以上之處分者。
    (二)最近三年內年終考核曾列丙等者。
    (三)最近三年內生活、品德有不良紀錄者。
    (四)選拔年度內有曠職情事者。
五、各機關學校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就前一年內符合表揚條件者審核完成,並檢附有關資料連同建議表一份(格式如附件)報本府核辦。
六、模範工友之審議,由本府人事處彙收表件資料,召開審查委員會審議,審查結果由本府人事處簽報縣長核定。

七、每年模範工友以不超過二名為原則,於公開場合中頒發獎狀一幀及新臺幣五千元等值之禮品(券)並給予公假五
    日。如經推薦未獲當選者,由各機關學校自行於公開場合中表揚。
    前項公假,應於當年請畢且不得折算工資。

八、辦理模範工友選拔及表揚所需經費,由本府人事處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