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調用所屬學校教師處理原則
民國 111 年 03 月 11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應教育行政業務之需及培育學校行政人才,規範所屬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之調用,特訂定本原則。

二、教師調用應與其專長或所授課程相關,並經學校同意後辦理之;另經候用校長甄試錄取者,應經調用本府教育處行政實習後(含專任職務、兼任職務、專案計畫)參加遴選,其所屬學校,應予同意調用本府教育處。
前項所稱「專任職務」係指全時調用本府教育處辦理行政業務;「兼任職務」係指部分時間兼本府教育處相關職務;「專案計畫」係指未專任或兼任本府教育處相關職務,而辦理教育相關專案計畫。
教師調用期間,每次以一個學年度為原則,必要時得經調用教師及原服務學校同意後繼續調用。
教師於調用期間其職缺另以代理教師代理其職務。

三、教師調用擔任機關任務編組職務,其年資及積分採計除另有相關規定,悉依本原則辦理。其各項待遇福利、出勤及成績考核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薪(年功薪)、學術研究費、考核獎金、年終工作獎金及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費等津貼給與,由原服務學校依規定支給。
(二)強制休假補助費、未休假加班費、國民旅遊卡及相關補助比照兼任行政教師,由原服務學校依規定支給。
(三)差旅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四)調用教師服務期間之差假管理,比照本府員工處理。
(五)調用教師每學年成績考核仍由原服務學校辦理。
現任校長任期未屆滿,因學校整併或業務需要調用本府教育處擔任各項職務時,期間年資仍比照校長年資採計。
前項調用如非因學校整併者,其原缺得以候用校長暫派或開缺補實之。
候用校長或經國民中小學主任儲訓合格,調用擔任本府教育處課程督學、本縣教育網路中心主任、本縣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主任、本縣英語教學資源中心主任、本縣數位學習推動專案辦公室主任者,其主任年資及積分採計比照國民中小學各處室主任;本項前段所列職務由本府教育處處長或科長擔任時,該編制(組織)副主任年資及積分,採計亦比照國民中小學各處室主任;未經主任儲訓合格者,其積分比照國民中小學各處室主任採計。
同時調用擔任前項各職務時,其主任年資及積分擇一擇優採計。
調用擔任第四項職務之外者,其年資及積分採計比照國民中小學各處室組長採計。

四、調用教師於調用期間,擔任教師之教學年資視為連續,必要時,每週得返校授課二至四節且不限於原服務學校。

五、學校其他聘任人員之調用,期間得比照本原則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