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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立體停車場管理規範
民國 106 年 10 月 0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公有立體停車場,依澎湖縣公有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訂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所稱公有立體停車場包括文光國中地下停車場、縣府前廣場地下停車場、中正國小地下停車場及經本府設有停車管理系統之公有停車場。

三、立體停車場收費標準及管理規定:
(一)按月收費:每月新臺幣(下同)一千五百元。單次購繳六個月以上費用,每月以一千四百五十元計價,最高購繳十二個月為限,並於票卡有限期限前一個月可續卡繳費。
(二)計時收費:每小時收費二十元,每日最高收費一百六十元;未逾三十分鐘不計費,逾三十分鐘未逾一小時以一小時計費。但停車時數超逾一小時以上,其後未逾三十分鐘者,收費十元;逾三十分鐘未逾一小時者者,仍以一小時計費。
(三)領有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或懸掛身心障礙者專用車牌者,前三小時免予收費。
(四)新購月票卡,一律需繳交二百元工本費,車輛使用者應憑票卡出入停車場,並將票卡隨時妥善保管,如票卡因遺失或不當使用致票卡感應失效,應攜帶行照、駕照等相關證件至停車場管理室補辦,並繳工本費二百元。
(五)持月票卡者應於有效期限內至管理室辦理續卡繳費,逾期未辦者,可於十日緩衝期限內持月票卡辦理手續,但逾期時間仍由原有效期限增加繳費期限,於緩衝期限內未付費續卡者即喪失月票資格。
(六)持臨時票卡進場者,應妥善保管該票卡,於出場時繳費後繳回;若遺失票卡者,除繳交臨時停車費外,並繳交工本費二百元。
(七)未達有效期限辦理退費者,將扣除已使用月數每月一千五百元收費(未達一個月以整月計算),餘額予以退還。
(八)停車月票卡不得轉讓(借),若發現轉讓(借)情事,即停止票卡使用資格,並得依前款規定辦理退費。

四、公有立體停車場限高二公尺,車輛進入停車場時,應請先注意入口處之限高標誌,超高車輛不得入場,如未依限高規定強行入場,車輛損壞,停車場不負責任,若因而致停車場設施損壞,車輛使用者應負損壞賠償責任。

五、車輛進出場應遵循停車場內標誌、標線或依管理人員指示方向進出,車輛停放時應依停車格位佈設方式入格停妥車輛,俾確保安全,如有任意停放致妨害其他車輛行進或停放者,停車場得依本自治條例第十條規定將車輛移至適當場所,如因違規停放導致停車場內意外事故或損壞其他相關設施,車輛使用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六、車輛禁止裝載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進入停車場停放,否則應負擔一切因而發生之損害賠償責任。

七、停車場僅出租停車位供車輛停放之用,停車場對停放之車輛不負保管責任。但可歸責於停車場之事由,致車輛損毀、滅失或車內物品遺失者,不在此限。